城市设计的社会实践特征
城市设计具有“对象性社会实践活动”的一般特征(即客观的物质活动和人有目的的活动),但城市设计实践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产和改造活动,有自身实践独特的作用特征和特定的表现形式。 尽管建设环境作为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对象(客体),但它是城市发展各种动力因素最终通过建设活动而综合作用、形塑的一种结果。城市设计仅为对这些社会系统结构性动因的作用进行公共干预的一种“协调与整合机制”,而并非是建设环境及其公共价值领域形成的直接动因。 因此,城市设计者是利用和干预协调他人的城市建设活动及其决策行为,以间接的手段来实现对建设环境的物质改造。也即城市设计具有“利用、协调和主客体间接作用”的实践特征。从这一点来说,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对象并不等同于城市设计调控的对象,前者是指建设环境,而后者是指管理实践中的
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与角色
在建设环境形塑过程中,城市设计扮演,了重要角色,除了引起环境功能的改变,更主要的是“对环境形式和意义的赋予”,涉及“空间的社会文化形式”。这种“赋予”不可化约为纯粹的“技术或艺术活动”,而是包含了空间形式背后广泛的政治经济学基础。 在对建设环境的形塑过程中,城市设计者的作用受制于社会系统复杂的政治经济基础。具体而言,城市设计实践是公共部门依凭对环境开发活动规划干预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编制、实施和维护管理各个阶段,与开发过程主要行动者进行互动,以影响和改变行动者的开发决策,使建设环境的开发结果朝着理想环境目标不断接近。 这一实践的“正当性”基础是其“维护城市空间环境的整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事实上,城市设计实践主要是公共部门行政层面的政府行为,城市设计者有多少“合法资源”可以有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