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
针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前文已对编制、实施环节进行分析,探讨了城市设计者的行为及其与开发过程行动者的互动。中铁城际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则进一步关注城市设计者在实践中的行为动机,在与开发过程行动者的互动中,权衡公共利益与各方集团利益并作出选择的详细过程。 这是以“利益权衡”的视角来检视城市设计者对开发活动的技术干预(编制)和管理干预行为中,是否基于城市设计者规范性的“社会使命”——维护建设环境公共利益,积极发挥主体能动性,从而成为对城市设计实效判准的另一重要依凭。显然,若仅仅注重实践结果,却不对实践者权衡利益的详细过程作效率和公平意义上的评价,终究难以获取对城市设计实践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价值评判。 城市设计从编制到实施,除了考量
城市设计的社会实践特征
城市设计具有“对象性社会实践活动”的一般特征(即客观的物质活动和人有目的的活动),但城市设计实践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产和改造活动,有自身实践独特的作用特征和特定的表现形式。 尽管建设环境作为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对象(客体),但它是城市发展各种动力因素最终通过建设活动而综合作用、形塑的一种结果。城市设计仅为对这些社会系统结构性动因的作用进行公共干预的一种“协调与整合机制”,而并非是建设环境及其公共价值领域形成的直接动因。 因此,城市设计者是利用和干预协调他人的城市建设活动及其决策行为,以间接的手段来实现对建设环境的物质改造。也即城市设计具有“利用、协调和主客体间接作用”的实践特征。从这一点来说,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对象并不等同于城市设计调控的对象,前者是指建设环境,而后者是指管理实践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