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的社会实践特征
城市设计具有“对象性社会实践活动”的一般特征(即客观的物质活动和人有目的的活动),但城市设计实践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产和改造活动,有自身实践独特的作用特征和特定的表现形式。 尽管建设环境作为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对象(客体),但它是城市发展各种动力因素最终通过建设活动而综合作用、形塑的一种结果。城市设计仅为对这些社会系统结构性动因的作用进行公共干预的一种“协调与整合机制”,而并非是建设环境及其公共价值领域形成的直接动因。 因此,城市设计者是利用和干预协调他人的城市建设活动及其决策行为,以间接的手段来实现对建设环境的物质改造。也即城市设计具有“利用、协调和主客体间接作用”的实践特征。从这一点来说,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对象并不等同于城市设计调控的对象,前者是指建设环境,而后者是指管理实践中的
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和过程
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拟探讨的“城市设计实践在建设环境形塑过程中实际发挥了什么作用”,以及“这种实际作用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分别为对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性和解释性开究。 分析性研究侧重于“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和过程”,即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及探讨城市设计者的具体行动(编制、管理行为),评析“城市设计者些什么以及是如何做的”。 而解释性研究则更侧重于“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探讨城市设计者作为开发过程的重要行动者,在“结构性因素”所预设的社会系统框架内,如何与其他主要社会行动者互动; 从而导致城市设计的规范性目标的偏离与调整,并最终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形成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