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 1989 年 5 月 2 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原则与方法。 第二条 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目的是:加强评价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收取评价费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额,应由建设项目的规模、行业特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地域环境复杂程度等要素决定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颁发试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总说明中规定,从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用于本规定附件中所列各项评价费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5号) 现公布《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JTJ005—96)同时废止。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 B03—2006)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编制,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属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规范条文用词说明,正确理解规范条文的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使用相关技术指标。同时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079195),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