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5号) 现公布《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JTJ005—96)同时废止。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 B03—2006)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编制,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属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规范条文用词说明,正确理解规范条文的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使用相关技术指标。同时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079195),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二月八日------------
环境影响评价将不再审批10类建设项目
“在不正常的行政干预影响下,国家政策不如‘土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环评违法问题层出不穷,部分地区县以下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只有30%至40%左右。对此,国家环保总局表示,10类建设项目将过不了环评审批关。 潘岳认为,由于地方环保局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在不正常的行政干预影响下,国家政策不如“土政策”。环评管理人员往往是“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环保部门越权审批,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明显不合理的项目也予以批准。 为了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被动局面,国家环保总局强调,环境影响评价将不再审批10类建设项目。这10类建设项目是: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