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对拖欠工程款的对策
目前,国内建筑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低价中标、垫资施工搞得施工企业“找活难、赢利难、资金难”;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更使得有些施工企业账上盈利库里却没钱,甚至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要扭转施工企业的困难局面,对于工程款,一是要事先防止形成长期拖欠;二是对已经拖欠的要有切实有效的清欠办法。以下具体谈谈施工企业对拖欠工程款的对策。 一、慎重承揽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形成 施工企业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掌握其信誉度和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做到信誉低的工程不揽,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揽,巨额垫资的工程不揽,防止工程一到手就形成拖欠款。这一点说起来简单,但在目前国内建筑业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做起来其实很难。实际情况是很多施工企业为找到工程已经达到“不择手段”、“不惜血本”的地步,很少有施工企业敢跟甲方提要求、讲价钱。施工企业在这个失衡的市场上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地位。但是,要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绝不能靠一味地、无条件地牺牲施工企业的利益,使一些合法经营的施工企业成为不正当竞争的牺牲品。国家要通过立法进行宏观调控,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建筑业市场,让那些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合法经营的施工企
如何应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这一残酷现实
长期以来,建筑施工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业中也愈演愈烈。针对建筑行业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实际,引起了国务院及建设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切实的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要求,并对清欠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目前来看,收效不大,不仅边清边欠,前清后欠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摸清了建筑市场中“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现实,依然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为了躲避监视,签订阴阳合同,导致施工工程款的现象愈演愈烈,全国出现几千亿元拖欠工程款,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困难。本文从分析拖欠工程款的成因进手,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应留意的题目,与大家共同分析讨论。 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分析 从客观上讲,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工程先天性资金不足,这是工程款拖欠的首要因素。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成风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社会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经成为施工企业最头痛的难题。笔者就此给施工企业提一些建议,希望施工企业学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有一些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觉得反正现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必要修改了。其实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义务,但还有很多是通用条款没有规定的,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例如,对于工程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通用条款就没有规定。 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转贴)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作者wovihlfg (海风)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经成为施工企业最头痛的难题。笔者就此给施工企业提一些建议,希望施工企业学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有一些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觉得反正现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必要修改了。其实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义务,但还有很多是通用条款没有规定的,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例如,对于工程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通用条款就没有规定。 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
怎么索赔延付工程款的损失?
某总包公司A与某分包公司B于2004年12月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65万。按合同规定,付款按进度付款;至主体验收之后A支付工程款共64万,留1万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一年之后支付。A于2005年元月,2月,3月三次共支付44万。工程于2005年4月底通过主体验收,之后B公司再也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任何工程款,直至2005年12月中旬,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国家银行公布年贷款利率为5.58%)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讨回由于A延付工程款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如果能,应该怎么计算?需要一些什么证据?我觉得这样回答:可以讨回,索赔理由符合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6.4.5条“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7个月(2005.5~2005.12)的计算时间,5.58%÷12×7×200000=6000元。证据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时候的资料依据,A单位曾经支付款的存根还有一些什么补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