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崔建才 在实际工作中,投标人因违约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现象并不罕见,有时也很正常,根本就不值一谈。可在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究竟“归”谁所有的问题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却各执一词,甚至于有时还产生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对此,有关部门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意见。笔者在此也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以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一、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各有各的道理 第一种观点,采购代理机构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采购人所有。持这种观点的几乎都是采购人,他们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业务都是接受他们的委托才得以开展和实施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都只是一种受托代理行为,投标人的违约活动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权益构成任何影响,相反,有时会对采购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侵害,因而,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采购人所有,这也是减轻或补偿采购人潜在损失的一种重要途径。举例来说,在一宗招投标活动中,甲投标人以500万元的投标价被招标代理机构推荐为第一中标人,乙
8000万元招投标保证金为何在账户里“沉睡”?
保证金大多数人都听说过。在工程建设领域,为防止违约等情况出现,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需预先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一般是招标项目估算价值的千分之二以内。按照程序设定,这笔钱一般在中标结束期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部分可转为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工程价款。 在湘潭,三年多时间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有未退转的保证金752笔,金额高达一亿一千多万元,其中应退转451笔,金额超过8000万元。可用于经济发展的资金为何在账户里“沉睡”?很快,一场覆盖全市的清退行动拉开序幕。 处理起来“有些困难”的保证金 在一次廉政谈话中,湘潭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赵正云发现了问题。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名干部说:“我们单位投标保证金账户里,沉积了一笔钱,处理起来有些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