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政和县双溪水电站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工地负责人对所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和直接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重要设施、设备交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冒险作业;经常组织安全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2、施工队长、施工员对所管辖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措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事故立即上报,保护现场。3、安全员在业务上受企业安全科指导,协助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规章制度;经常深入工地一线,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并提出意见和措施;参加审查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深入作业
某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1、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3、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4、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5、公司综合部安全生产责任制6、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二 1.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项目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4、施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5、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6、工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三)安全管理目标1、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管理目标2、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四)目标分解考核1、安全目标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管理规定2、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3、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及考核办法4、项目部首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表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长城乡质字[2003]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桩基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桩基础工程包括沉管灌注桩、机械钻孔桩、人工挖孔桩、预制混凝土桩、高压注浆桩等各类桩基础。不包括非工程用桩基础。 第四条 桩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