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1号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修改单 公告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1号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修改单 公告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天津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从天津市,《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日前开始实施。 这项由天津市环保局和天津市场监管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要求及污水再生回用相关标准的紧密衔接。 《标准》将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级标准,其中,A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Ⅳ类水平;B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Ⅴ类水平;C级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一级A一致。 同时,天津市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分为三级:设计规模大于(含)1万吨/日,执行A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万吨/日且大于(含)1000 吨/日,执行B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000吨/日,执行C标准。《标准》规定,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测算,本次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市可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2.08万吨/年,氨氮减排0.44万吨/年,分别占全市排放总量的10%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