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国家对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定义工程变更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可见实施监理制后,工程变更与以前的设计变更相比较,无论从范围、性质及具体运做上都有很大的差异,不能按设计变更的概念来理解 FIDIC 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 工程变更的范围广义上的工程变更范围,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质量要求或标准的变动;同时还包括合同条件的改变。2 工程变更的性质及工程变更的重要性任何部分的工程变更,业主、承包商、设计者、监理都可以提出,但按规范规定,不管哪一方提出的任何变更,都要由监理工程师来处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的变更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业主承包方都应执行。工程变更通常发出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是不可预见,事先无法约定的。需要监理工程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实践中,一些人士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其实,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业主也不是偏袒,监理工程师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只有正确理解与维护合同双方的主张,才能真正做到了执业公正性。 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0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