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弱电系统设计特点
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弱电系统设计特点 发布时间:2005-3-1 作者: 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弱电系统设计特点 按国标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共分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属于特级保护对象。其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要求高于一般建筑,其技术方案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那么超高层建筑的消防系统究竟有那些特点呢? 1适用设计与验收规范暂缺 按规定,我国的建筑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建筑物的消防系统设计按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4~100米高的建筑物按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地下工业或民用建筑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国标是属于强制性技术规定,是约束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的共同标尺。超高层建筑尚无相应国标,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参照有关国标及国际标准,按照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意见,本着安全第一的精神,尽量仔细周详地完成设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