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研究
1.前言 能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当今举世瞩目的问题。在1979 年联合国召开的维也纳科学促进发展会议上,能源被列为人类面临的四大问题能源、粮食、人口、环境!之一。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期,能源需求也正快速增长, 城乡建设与能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特别是建筑领域中的建筑业和住宅产业是能源消耗大户。如何解决能源短缺问题,就目前来讲,节约能源是解决当前世界能源的首要任务, 其中建筑节能已成为国家节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节能包括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真正的建筑耗能大户是既有建筑, 因为既有建筑物的数量十分巨大, 而且大多数既有建筑物没有任何节能措施, 其保温隔热性能差、设备系统效率低, 导致采暖和制冷能耗浪费严重。而大部分新建建筑物, 通过近几年国家的努力都达到节能的指标, 有的地区已开始施行节能计划。所以说,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我国建筑节能的关键。如果在这方面只考虑新建建筑物节能, 不考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那么建筑节能的实际成效也只能限定在很小范围内,所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研究迫在眼前。 2.既有建筑现状 新建建筑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思路
所谓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所处的气候区域, 对应执行北方采暖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对 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 屋顶、 门窗等) 、 供热采暖或空调制冷(热)系统进行改造, 使其热工性能和供能 系统的效率符合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 “十一五” 期间,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首先从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 能改造做起。 目前, 建设部已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的实施意见》 , 将“十一五” 期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1.5亿平方米分解到15个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并提出了此项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 工作目标、主要原则、 工作任务、 改造方案及配套措施。<
唐山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经验总结
“中德技术合作项目——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从民用建筑改造示范工程为开端,去年底在唐山完成了3栋居民楼的综合改造工程。总结唐山经验,我们归纳出几个要点:前期做好建筑物基础数据调研非常重要,前期工作越细致,后面的工作越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民用建筑改造在老百姓居住在建筑物的情况下进行,深入扎实的群众工作是关系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败的关键步骤;将节能改造与建筑修复、功能改造相结合、实行‘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可以有效推动‘既改’进程;‘谁受益,谁投资’的融资思路,是将政府、利益团体和群众等多渠道挖掘融资潜力的有效尝试;北方地区‘既改’的推动不仅需要国家政策与财政的引导,还需要与热改密切结合全面推进。”建设部科技司中德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公室执行主任姚培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出了以上一番话。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讨会暨唐山示范项目经验交流会日前召开,唐山示范项目经验作为会议的“重头戏”在会上进行了专题介绍。 以人为本,细致入微做好“既改” 河北一号小区是唐山市震后于1978年建设的第一批小区,示范项目选择了小区中的3栋居民楼作改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指导思想和改造原则
(一) 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 有效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 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 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 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切实降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建 筑节能“十一五” 工作任务, 为实现国家“十一五” 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 改造原则: 1、 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 改造应与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同步推进, 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 节省居民热费支出; 2、 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 改造要尊重居民意愿,保障群众权益, 兼顾供热单位利益,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 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 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 优先选择投入少、 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 4、 坚持整体、
确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步骤和方法
(一) 按条例要求, 依据《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 、 《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 用能系统、 采暖制冷系统、 能源消耗指标、 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 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二) 采取入户调查、 问卷调查、 集中座谈等方式, 广泛听取居民、 产权单位、 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 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 (三) 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 对其所覆盖区域的供热系统、 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 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同步实施改造。 (四) 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 结构、防火安全评估, 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 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五)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 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 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列入改造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