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 自然排烟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与标准
网易建筑推出建筑消防设计系列站中站http://co.163.com/forum/content/1689_344235_1.htm为方便广大朋友们设计工作,现将建筑消防设计所需的规范与标准总结一下,如有疏漏,希望朋友们补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2 单层、多层工业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3 地下民用建筑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本站下载:05年版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 http://co.163.com/forum/content/1688_314520_1.ht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ttp://co.163.com/forum/content/1698_228054_1.ht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的一些总结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以上内容均为本人转载精心研究,专业为上,欢迎大家关注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的一些见解
自然排烟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以上均为本人转载,了解更多信息,欢迎关注暖通空调公众号:HAVC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