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則>>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 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在建设部制订《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筑设计专业”中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性,建设部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通则是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对走道宽度
耐火等级和使用人数,按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通过计算确定。考虑走道的附属功能情况。兼有其他功能的走道,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宽。考虑走道两例门的开启方向。通向走道的房间门宣开向室内,当必须开向走道时的宽度应适当增加。 以下为部分《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中对走道宽度的有关规定: 住宅的走道: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looo mm,通往辅助用房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800 mm; 中小学校的走道:教学用房采用中间走道时,净宽不应小于2100 m”;采用单面走道时,净宽不应小于1800 mm;办公用房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0吼m; 医院的走道: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2100 mm;两侧候诊时,净宽不应小于2700 mm;通行推床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0 mm; 办公楼的走道:走道长度不超过40 m时,单面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300 mm,中间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400 mm;走道长度超过40 m时,单面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00 mm,中间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800 mm。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8.5 电气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措施。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8.5.4 住宅套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8.5.6 住宅建筑物应根据防雷分类设置完善的防雷措施。8.5.7 住宅建筑物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厨房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9.7 消防电气9.7.1 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10层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