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式建筑保温材料应用的国家规范
目前我国建筑用保温材料,特别是外墙外保温用材料以有机材料为主体,其中聚苯乙烯(EPS、XPS)市场占有率为90%,聚氨酯(PU)为10%。这些有机类保温材料在隔热性能、力学性能、施工性能等方面都具有优异表现,同时配套的施工技术较成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近年来在建筑保温领域呈现较强的发展态势,为我国的建筑节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建筑防火是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筑防火分区与防火隔断的要求往往使建筑师在建筑装饰效果与建筑防火上进退两难。为了保证安全,住建部和公安部消防局在2009年9月共同颁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在该“暂行规定”中幕墙式建筑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国标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建筑幕墙的抗震要求及设计
一、建筑幕墙的抗震要求 建筑幕墙的抗震性能应满足GB 50011的要求。 建筑幕墙应满足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幕墙,其试验样品在设计的试验峰值加速度条件下不应发生破坏。幕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振动台抗震性能试验或其他可行的验证试验:①面板为脆性材料,且单块面板面积或厚度超过现行标准或规范的限制;②面板为脆性材料,且与后部支撑结构的连接体系为首次应用;③应用高度超过标准或规范规定的高度限制;④所在地区为9度以上(含9度)设防烈度。二、建筑幕墙抗震设计原则建筑幕墙的抗震设计遵循“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计原则。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①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②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