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给水、排水 预算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电气7 供电、照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本规范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2 电源 7.2.1 防空地下室的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的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指挥、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用电设备;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7.2.3.2 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指挥、通信、警报和防空专业队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影响人员生存环境。 7.2.3.3 三级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