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修订重点内容
1、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执行新修订《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有关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的规定:①I级,属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设两道防水;②II级,属一般建筑,设一道防水;2、刚性防水层 取消了细石混凝土防水层,把细石混凝土作为卷材、涂膜防水层上面的保护层;3、分格缝内嵌填密封材料 由于在找平层中规定设分格缝,故规定在分格缝内不必再嵌填密封材料,但在分格缝处防水层应采用点粘卷材空铺。4、保温层含水率 本规范规定了当保温层干燥有困难时,应采取排气措施。采用排气屋面做法,可以使受潮的保温材料,通过屋面排气后达到其自然平衡含水率,满足屋面传热系数的要求。本规范对屋面保温层的含水率不再作出具体规定。5、纤维保温材料 岩棉、矿渣棉和玻璃棉都是很好的无机绝热材料,用于屋面工程具有轻质、保温、耐腐和耐火等特点。本规范增加了纤维材料保温层的做法。增加了纤维材料保温层和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6、喷涂硬泡聚氨酯、现浇泡沫混凝土 该保温层具有现场制备、整体性好、轻质、保温、施工方便的特点,本次修订了喷涂硬泡聚氨酯、增加了现浇泡沫混凝土的做法和验收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印关 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国家标准,编号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rar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屋面工程建设规范》GB 5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