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通用规范--施工及验收
5 施工及验收 5.1 施 工 5.1.1 非烧结块材砌筑时,应满足块材砌筑上墙后的收缩性控制要求。 5.1.2 砌筑前需要湿润的块材应对其进行适当浇(喷)水,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5.1.3 砌体砌筑时,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留槎砌筑;块材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砌筑。 5.1.4 砌体中的洞口、沟槽和管道等应按照设计要求留出和预埋。 5.1.5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1.6 砌筑砂浆用水泥、预拌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应考虑其储存期限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5.1.7 现场拌制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砌筑砂浆拌制后在使用中不得随意掺入其他粘结剂、骨料、混合物。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