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
的若干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国标 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产测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 ,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建住房[2000]1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是在2000年8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按《规范》执行;在2000年 8月1日以前竣工的,并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又进行了预测的新建房屋,可执行原测绘时的测量标准。 二、对《规范》实施前已测绘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是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或总登记),还是因房屋析产、买卖、交换、继承、划拨、合并、裁决等导致其权属发生转移、变更,以及对房屋产权面积有异议要求复核的,按原测绘标准执行。 三、房屋产别、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八位数房产要素代码注记,在2000年8月1日后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和尚未进行总登记的(包括房改房),以及已取得房产权证后以发生权属转移、变更等按《规范》执行,但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