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A.12 模板工程 说明 一、本章节中模板是分别按本省施工中常用的组合钢模板、大钢模板、定型钢模板、复合木模板、木模板、混凝土胎模、砖地胎模编制的。组合钢模板及卡具、支撑钢管及扣件、大钢模板按租赁编制,租赁材料往返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已包括在相应的项目内;复合木地板、木地板、定型钢模板等按摊销考虑。 二、复合木模板适用于竹胶合模板、木胶合模板、复合纤维模板。 三、现浇混凝土梁、板、柱、墙按支模高度3.6m编制,3.6m以上6m以下,每超过1m(不足1m者按1m计),超过部分工程量另按超高项目计算,6m以上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四、拱形、弧形构件按木模板考虑,实际使用钢模,套用直形构建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