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03]4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72233转2446。 附件:1、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二○○三年三月九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2003年3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517448,联系人:戴国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