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染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DB32/670-200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4—06—01发布 2004-01-01实施前 言 本标准中4.1、4.2为强制性条款。 为促进江苏省纺织染整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纺织染整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地面水环境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 太湖地区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它地区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江苏省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及接纳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