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DB32/670-200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4—06—01发布 2004-01-01实施前 言 本标准中4.1、4.2为强制性条款。 为促进江苏省纺织染整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纺织染整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地面水环境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DB32/670-2004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06—01发布 2004-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中4.1、4.2为强制性条款。
为促进江苏省纺织染整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纺织染整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地面水环境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
太湖地区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它地区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江苏省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及接纳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南京大学环境学院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鞠华 陈建林 涂晓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及接纳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推。
GB4287-19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l6489-1996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4-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ll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法 稀释倍数法
GB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ll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氨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编写,第四版,《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4287-1992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排放限量
直接排入地面水体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水量
项 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化需氧量《BOO5),mg/L 25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100
色度(稀释倍数),倍 40
pH 6~9
悬浮物,mg/L 70
氨氮,mg/L 15
总磷,mg/L 1.0
硫化物,mg/L 1.0
六价铬,mg/L 0.5
铜,mg/L 0.5
苯胺类,mg/L 1.0
二氧化氯,mg/L 0.5
m3/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布幅以914mm计;宽幅布按比例折算) 2.5
m3/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 150
表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水量
项 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化需氧量《BOO5),mg/L 300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0
色度(稀释倍数),倍 —
pH 6~9
悬浮物,mg/L 400
氨氮,mg/L —
总磷,mg/L —
硫化物,mg/L 2.0
六价铬,mg/L 0.5
铜,mg/L 2.0
苯胺类,mg/L 5.0
二氧化氯,mg/L 0.5
m3/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布幅以914mm计;宽幅布按比例折算) 2.5
m3/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 150
4.2 监测
4.2.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4.2.2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2.3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却水及生产区非生产用水,其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4.3测定方法
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测定 方 法
项 目 标 准
生化需氧量《BOO5) GB7488-1987
化学需氧量(CODcr) GB11914-1989
色度 GBll903-1989
pH值 GB6920-1986
氨氮(NH3-N) GB7479-1987
GB7481-1987
硫化物 GB/Tl6489-1996
GB/Tl7133-1997
六价铬 GB7467-1987
铜 GB7475-1987
GB7474-1987
总磷 GB11893-1989
苯胺类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二氧化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