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罚则 修订草案罚则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无 1-1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无 2-20万元罚款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罚则
修订草案罚则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无
1-1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无
2-20万元罚款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无
分别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受委托人处1-10万元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1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无
2-20万元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无
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2-2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2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1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1-1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1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