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保小蜜蜂
近日,一起由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的“7万多吨废水偷排”案,再次给行业乱象敲响警钟。 相对于此前处罚重点主要针对排污单位,现在则加大了对治污护污企业的处罚力度。 赔偿570多万!治污企业“分工明确”参与排污 2023年3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 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 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 ,绕过在线监测设备,并通过市政管网排放至浏阳河。
近日,一起由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的“7万多吨废水偷排”案,再次给行业乱象敲响警钟。
相对于此前处罚重点主要针对排污单位,现在则加大了对治污护污企业的处罚力度。
赔偿570多万!治污企业“分工明确”参与排污
2023年3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 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 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 ,绕过在线监测设备,并通过市政管网排放至浏阳河。
2023年8月15日,本案被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经深入调查发现:
湖南登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指导 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 铺设暗管、污水偷排;
湖南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掩护 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 偷排污水、篡改监测数据 ,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查处;
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 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最终,共排放未能稳定达标的生产废水总计74590.5吨至浏阳河。经鉴定评估,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482401.75元,鉴定费用285000元,共计5767401.75元。
2023年11月1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上述4家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各赔偿义务人按比例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赔偿协议签订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治污”变“护污”!行业乱象谁之责?谁之过?
本应是“第一道防线”的治污企业,为何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失守”职业底线,成为不法企业的“排污帮凶”?
梳理近5年相关案例,试图找出乱象背后的“根源之祸”。
1、环保公司低价竞争
一些环保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订单,会采取恶意的低价竞争。获得项目后,为了降低成本,赚取足够的利润:
要么动“歪点子”,搞低价低质服务。比如为了节约出行成本,少跑几趟现场,直接出个数据;再比如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雇佣不专业的员工,一旦出现不无法应付的情况,就会产生不合规弄虚作假行为。
要么主动和排污单位勾连,搞起弄虚作假。排污单位拿到了“达标”的数据,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第三方公司提供了“特殊”的服务,挣到了钱。 双方一拍即合、同流合污。”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些小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会主动为“金主”担责。因为他们不考虑长期经营,只看中短期收益,既使遭遇处罚,仍可以通过“换马甲”的方式继续赚钱。
在梳理案例中发现,不少因涉嫌弄虚作假被点名、被处罚的企业,它们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名下,都有几家甚至二三十家关联企业。
2、排污单位难辞其咎
事实上,行业乱象横生,作为“买方”的排污单位也是难辞其咎的。
有的排污企业为了「省事」,一托了之,只要求数据“不超标”,对设备运行和数据质量情况不闻不问,更别提主动担起“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对第三方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考核。
有的排污企业为了「省钱」,与其花几十、上百万来治污,不如花点小钱找“专业人士”,在环评、监测、验收等环节做点手脚。这对于唯利是图的商人来说,无疑是最“划算”的。
据某“第三方数据造假”执法人员反映,由他经办的案件当中,涉案公司修改的数据中,有超过90%的变更原因是“客户要求”。
3、地方政府监管不力
众所周知,引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是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一些政府却对第三方产生了“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信任感,故而放松了监督,属于懒政怠政不作为。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是故意对第三方监管“放水”。一方面是为了地方经济袒护排污企业;另一方面是为了在上级部门查到污染问题后快速“甩锅”。
警示
企业要提高法律认识,重视环保管理,特别工业废水方面要专人专管、规范全过程处理排放。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切勿被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