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lkprnvqh
lkprnvqh Lv.2
2024年12月23日 0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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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境监测实战

1.山东威海某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群众反映某规模化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排放至附近耕地内,导致土壤污染。   2021年5月13日,

1.山东威海某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群众反映某规模化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排放至附近耕地内,导致土壤污染。  
2021年5月13日,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对该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排查。  
经查, 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畜禽粪污流至厂区西侧水沟中,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 违反了《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第2款 的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根据《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7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2.江苏淮安某养猪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 对郑道云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猪场建有2幢猪舍,存栏900头生猪,配套三级沉淀池一个, 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场界恶臭气味比较明显。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5条和第80条 的规定。  
2022年6月27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8)项的规定, 责令改正, 同时 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45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5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0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江苏淮安某养猪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 对朱建新养猪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朱建新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朱建新正在将养猪产生的污水用水泵打入东侧事先挖好的土坑内,有部分污水外渗至旁边沟渠内,现场环境监测人员从水泵PE管道排口采集废水样1份,并从渗坑内以及旁边沟渠内分别采集水样1份,共计水样3份。
经监测,废水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渗坑一号点(PE管道排口)COD浓度为1860mg/L,渗坑二号点(坑塘内)COD浓度为810mg/L,渗坑三号点(坑塘右侧水沟内)COD浓度为370mg/L。
其排放废水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 规定,2022年2月16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 责令改正 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对该养殖场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以及第(3)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江苏盱眙某农业公司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                 2022年3月15日 对盱眙晶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从事生猪养殖,目前存栏生猪1000余头。
养殖过程中自建收集池满了以后,将多余的粪污水抽至东北角石头塘内,其中有雨水混合在一起。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 规定。
2022年4月22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冶条例》第39条规定 责令整改 同时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对该合作社处人民币2.434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广西贺州某种养合作社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农田案

案情简介          
贺州市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位于羊头镇垒石村,养殖规模为3500头,存栏2800头,建设了2个380立方米的化粪池,系贺州某畜禽有限公司合作养殖户。          
2023年3月9日 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投诉件核查,发现 该养殖场将养殖废水排入铁皮遮盖未硬化坑塘,并使用抽水泵抽至露天未硬化的坑塘内,坑塘外有养殖废弃物流至周边农田。          

图中红色标记处为贺州市朝某养专业合作社养殖废弃物排入的两个坑塘          
查处情况            
贺州市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20条 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41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对贺州市朝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处以人民币20781.25元的罚款。          

6.广西贺州养殖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贺州市平桂区杨某养殖场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位于羊头镇垒石村,养殖规模为1200头,存栏1100头,建设了一个约600立方米的化粪池,渣水分离机1套、化尸池1个,系贺州某猪业有限公司合作养殖户。          
2023年2月7日, 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该养殖场利用排污管道将养殖废水经化粪池简易处理后,使用水泵、硬管及软管道将养殖废水从化粪池抽至距离养殖场西北面大约50米处3个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坑塘内养殖废水呈黑色,臭味较浓。          

图为杨某养殖场废水利用软管抽至坑塘内          
查处情况            
贺州市平桂区杨某养殖场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 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 对贺州市平桂区杨某养殖场处以人民币16406.25元的罚款。          



转自:生态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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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4年12月24日 14:19:32
3楼

好资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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