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一般职务作品(工作任务但未用单位条件)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可以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6.著作权的保护期(关注50年即可)
(1)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终生+死后50年;
(3)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7.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如果涉及到自然人,为自然人终身+死后50年;如果是单位,首次发表后的50年,开发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保护。
★★★8.保证期限当事人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有约从约。
★★★9.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之一: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证颁发条件之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标准为: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4.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之一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5.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延期,应在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延续。
★6.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8.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9.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建造师不予注册。
★★11.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2.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情况之一: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3.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人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8.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整改有效,经批准的可缩短公布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6.《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之一: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期顺延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7.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0.关于试用期
【注意】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11.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
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②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三者的逻辑关系是,1和2是或的关系,1、2和3是并且的关系。
★★1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1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6.对于经济性裁员来说,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8.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19.劳务派遣单位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0.女职工保护之一: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1.女职工保护之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21.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
(1)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
(2)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2.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23.在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5.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支付租金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26.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项目情况。
★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中的两条规定:
(1)土方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3.对于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要求: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4.对于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5.关于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6.关于节能与能源利用,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7.关于节能与施工用地保护,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8.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制度
工程建设、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具体人数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5.施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6.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7.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须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8.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9.施工单位的消防演练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0.工伤认定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2.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14.对于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15. 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16.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3)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国家标准在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认可文件与其他文件一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7.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8.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9.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中,发包人的审核时限
★10.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1.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12.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1)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1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5.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1.在地域管辖中,涉及到“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诉前申请证据保全,需提供担保,在48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3.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6.对于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关于一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1)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法院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6)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在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8.对于特别程序来说,实行一审终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9.执行程序申请的期限为2年,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0.诉讼执行中,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1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应于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12.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1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14.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15.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1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17.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8.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1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21.对于上诉期,判决是收到判决书起15日;裁定是收到裁定书起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