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王清清
王清清 Lv.2
2018年11月28日 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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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各地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明确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孝感市、黄冈市和仙桃市应在2018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应在2019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省住建厅要加快编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制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完善装配式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标准和方法。制定全省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计算规则。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三)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引导设计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规则进行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加快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制定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提高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等专业协同设计能力,设计深度应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的要求。完善设计单位施工图交底制度,设计单位应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修全过程进行指导和服务。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四)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保障一定规模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用地,提高产业聚集度。引导和培育省内外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实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材企业投资建设基地。支持生产企业依托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企业应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绿色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积极配合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以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建立生产、物流标准化体系,提高核心技术、新产品开发和专业服务能力。

    (五)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各地应结合建筑业改革发展需要,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推动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鼓励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

    (六)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各地要通过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激发传统施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培育扶持一批创新和带动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引导企业系统研究构件安装、节点连接及防水等核心技术,提升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建筑安全性能和整体施工效率。创新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支持企业总结施工工法,开发应用与装配施工相适应的设备、机具和配套产品,推行绿色施工,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施工全过程“四节一环保”。

    (七)积极推行建筑全装修。积极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设施设备一体设计、协同施工,推进整体厨卫的装修部品和设备系统的集成应用,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以推行住宅全装修为重点,全装修房屋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厨卫等应一体化安装完成。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全装修;到2020年,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新建住宅全面实现住宅全装修,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宅全装修面积占新建住宅面积比例应达到5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落实优惠支持政策。以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为重点,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指标要求。要落实配套资金补贴、容积率奖励、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激励政策措施。以重点项目带动,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生态示范区及重点功能区全面推行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三旧”改造项目等,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包括综合管廊)工程装配式建造试点示范,形成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

    (二)加快建设产业队伍。各地应结合实际,编制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培训计划,组织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鼓励和引导省内有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利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实训园区(基地),加大产业工人技能培训,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促进农民工向专业技能工人转型。

    (三)创新和完善监管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完善招投标、施工许可、分包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四)强化工作保障机制。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各地应把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深化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制定年度实施发展计划,分解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把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当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于2017年8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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