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极少数城市编制了长历时的暴雨强度公式,前段时间有朋友又问起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几年前一次暴雨强度公式编制评审会上某专家要求编制长历时暴雨强度公式,并且在考虑编制国家级导则的事情。我觉得有必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讨论。 首先,暴雨强度公式的由来:是先有推理公式法,然后为了计算推理公式法中的暴雨强度才出现各种各样的暴雨强度公式。换句话说,暴雨强度公式的适用范围和推理公式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一致。现阶段我国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已经可以计算3小时以内集水时间的暴雨强度。我们可以对3小时集水时间对应的汇水区面积进行一个估算,假设:
我国有极少数城市编制了长历时的暴雨强度公式,前段时间有朋友又问起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几年前一次暴雨强度公式编制评审会上某专家要求编制长历时暴雨强度公式,并且在考虑编制国家级导则的事情。我觉得有必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讨论。
首先,暴雨强度公式的由来:是先有推理公式法,然后为了计算推理公式法中的暴雨强度才出现各种各样的暴雨强度公式。换句话说,暴雨强度公式的适用范围和推理公式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一致。现阶段我国短历时暴雨强度公式已经可以计算3小时以内集水时间的暴雨强度。我们可以对3小时集水时间对应的汇水区面积进行一个估算,假设:
1、地面漫流和管道内水流速度均为1m/s;
2、汇水区宽度和径流路径长度相同。
则径流路径长度和汇水区宽度为10800m,汇水区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这远远超过我国规定的推理公式法适用范围(不超过2平方公里)。事实上,也超过我读过的所有书籍上有关推理公式法的适用范围。即使在我国水利系统的非城市地区,超过100平方公里采用推理公式法也不常见,或者说他们只是把这个方法作为一种比选方法,更何况他们的推理公式法用的暴雨强度公式形式和住建系统的不一样(他们的b=0)。因此,编制超过3小时的暴雨强度公式,对于住建系统而言没有用武之地。如果说,住建系统和气象系统一起做回雷锋,帮水利系统编制它们有可能使用的长历时暴雨强度公式,也得看对方是否领情。
那么长历时暴雨强度公式是否可以用于编制长历时雨型了?首先,不管短历时还是长历时雨型,其本质和暴雨强度公式没有关系,它是总降雨量在时程上的分配,完全可以单独编制雨型。其次,对于长历时雨型,通常用于河网水系计算,此时总降雨量比降雨量时程分配重要的多。如果先用P3曲线得到总降雨量,然后再去拟合暴雨强度公式,等于多了一次误差。
总而言之,长历时暴雨强度公式编制意义不大,长历时雨型编制意义很大,建议住建、水利、气象三家坐在一起,好好把长历时的雨型和不同重现期对应的降雨量统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