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我部组织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wtlsq@vip.sina.com。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我部组织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wtlsq@vip.sina.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邮编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
附件:电影院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附件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 169号的要求,由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电影院建筑设计实践经验和电影放映技术发展成果,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5.建筑声学;6.防火与疏散;7.建筑设备;8.巨幕影厅。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增加绿色建筑、数字电影,修改了适用范围,删除胶片电影内容;
2.术语,增加数字电影内容,删除胶片电影内容;
3.基地和总平面,完善和补充;
4.建筑,完善、补充、增加数字电影内容,删除胶片电影内容;
5.建筑声学,完善、补充;
6.防火与疏散,完善、补充;
7.建筑设备,完善、补充,增加含影院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建筑智能化,删除胶片电影内容;
8.新增巨幕影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邮政编码:10004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中广华夏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世强 吴纯举 张 伟 邱正选 陈 江 林民杰 杨小寒 阚 强 胡海兴 张明照 黄义成 陈 钧 王红旗 金 鹏 王振颖 钟铁军 秦 东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影院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满足功能、安全、卫生、绿色、节能、环保、经济及电影放映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放映宽银幕和遮幅银幕两种画幅制式数字电影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影院建筑设计,也适用于其他各类电影观影厅(包括但不限于巨幕影厅、多声道影厅、点播影厅、4D影厅等),对于具有固定电影放映设备的其它各种类型电影院(包括35mm胶片电影等)与多功能厅堂也可参考本标准有关规定。
1.0.3 当电影院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
1.0.4 电影院建筑应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0.5 电影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电影产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并应与电影院工艺设计紧密配合。
1.0.6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