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楼
我看别人设计的,码头的室外照明回路都没加漏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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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不要的,三相很难平衡的,但接地一定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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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室外照明可以包括路灯照明、小区照明或广场照明等。如果只有30%的室外照明需要安装RCD,那么也能斩金截铁地断言:“室外照明一定需要RCD”吗?无法做等电位的地方,都必须采用RCD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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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话又说回来。
如果说孤零零地一根金属灯杆,附近(2.5米以内)往往无其他金属物,只要把它作好接地,不就是相当于很好的等电位联结吗?为什么个别重量级人物说过室外灯具难以做等电位联结,大家都奉为圭臬、信以为真了?事实果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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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室外用漏电(除了水底灯等情况)只是为了提高灵敏度,如果用了TT系统,必须用漏电脱扣来提高接地故障的灵敏度。不用TN是怕故障电压到处乱串,因为室外和室内的区别是是否有等电位联结。室外比如庭院灯(路灯除外)等用了TN系统,一般是不会单灯接地了,也就没有了局部等电位(灯具外壳和灯具旁边的地面),所以由其他地方接地故障产生的危险电压会传到该灯具,灯具外壳的电位和灯具旁边的地面产生了电位差,如果此时人站在地面手摸灯具外壳,就有危险的接触电压,产生电击。而路灯不一样,路灯就是用了TN,也单灯接地(见图集),起到一定的局部等电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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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从边缘多处的回帖中,我们可以解读以下两层意思:
一、庭院照明(尽量)要采用TT系统;
二、采用的TT系统,实行就地接地,以免故障电压乱窜。
那么,现实中能否顺利实现TT系统呢?有无必要呢?是否违反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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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继续前帖)
《低规》第4.4.12条明文规定:“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而庭院灯的一个回路上有若干套灯具,均由同一个断路器引出,正符合该条规定,即此时该回路上的PE线(与金属灯杆接通),应接至同一接地极而不是采用各个孤立的接地极。也就是说,室外照明同一回路的PE线必须互联,而不是彼此孤立,否则就是直接违反上述规范。这就相当于宣布:室外照明若采用TT接地单独接地,以防止故障电压沿PE线蔓延(这作为TT的最大优点),却因违反上述规范条文而无法在具体设计中实施。
退一步讲,两个大于20米以上的接地,一般才认为没有电气联系 的。而庭院灯的布置间距不是太大,从几米到20几米,都可能;这么小的距离,你怎么保证TT接地的单独性(即互无电气联系)呢?
综上所述,庭院照明若采用“孤立接地的TT系统”,在理论上不允许,在实践也行不通。显然,它并没有一些朋友认为的那样神乎其神,至少它不会比TN拥有更多的优势。
最后罗嗦一句,我上面仅仅针对那些强调“孤立接地的TT系统”的观点而言,而非TT系统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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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我们院里写了一本《电气专业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上面写了室外路灯庭院灯的防电击保护:
1。配电系统宜采用TN-C-S或TN-S系统,PE线的接地电阻要求不大于4欧姆。
2。馈出线路采用三相五芯电缆或单相三芯电缆(当有漏电保护时宜选用交联聚乙烯三芯电缆。
3。宜每隔一个或每个灯具基础处增打一根人工接地极,与灯具地金属底座及PE线可靠连接。
4。做好上述保护的同时宜在每个馈处回路加电磁式漏电断路器。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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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是否需要漏电保护,要视乎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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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这条规范我也看过很多次了,很难理解。按TT系统的定义,只要系统接地和保护接地没有联系就行了。同一保护电器保护范围的设备外壳为什么要连接在一起呢?不连接在一起会有什么问题吗?单灯接地,漏电了,故障电流经接地极回电源,RCD动作。有什么问题吗?再看该条条文解释,“即通过PE线将设备外露导电体分片连通,这样可限制故障电压经PE线蔓延的范围”,如果不分片连通,单独接地,岂不更好的防止蔓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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