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规》受弯承载力 6.2.13条怎么理解?
《混规》受弯承载力 6.2.13条怎么理解?
《混规》受弯承载力 6.2.13条怎么理解?
《混规》受弯承载力 6.2.13条怎么理解?
第一句,要求受弯构件为适筋梁,要求混凝土构件的受压区高度不得超过界限受压区高度;
第二句,同样要求混凝构件为适筋梁,因为当无论构造要求或正常极限状态验算要求配置的纵向受拉钢筋面积大于受弯承载力要求的配筋面积时,带入6.2.10-2、6.2.11.3里进行受压区高度的计算,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受压区 x 变大,从而又回到了第一句解释的内容。
以上内容是本人对本条的拙见,希望指正,共同学习!谢谢
第二句的意思是:当梁按受荷计算配筋后,验算挠度或裂缝不满足,加大了梁的截面配筋,需要再按6.2.10-2(矩形截面)或6.2.11(翼缘位于受压区的T形、I形截面)重新验算受压区高度,目的就是防止加大钢筋后,截面出现超筋,及x>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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