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住建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提倡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全生命周期内,均采用绿色设计理念和技术,全面实行绿色施工,并在长期的运行阶段采取绿色管理手段,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达到节能、环保、高效和人性化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绿色建筑的过程中,住建部颁布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进行评价,并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种类型,且按照不同的条文进行评审。从阶段上分为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评审,申报运行标识的建筑必须竣工运行一年后方可申报,而设计标识在设计完成后即可申报。针对绿色建筑评价实行数年后的实际情况,经修订颁布了新版GB/T
1 引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住建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提倡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全生命周期内,均采用绿色设计理念和技术,全面实行绿色施工,并在长期的运行阶段采取绿色管理手段,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达到节能、环保、高效和人性化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绿色建筑的过程中,住建部颁布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进行评价,并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种类型,且按照不同的条文进行评审。从阶段上分为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评审,申报运行标识的建筑必须竣工运行一年后方可申报,而设计标识在设计完成后即可申报。针对绿色建筑评价实行数年后的实际情况,经修订颁布了新版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新版的评价标准中,除了控制项评价采取是否达标的评价方式外,其他方面均采用评分方式,根据所申报的绿色建筑的星级(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三星级最高)对评分项逐条进行评审,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均按照相同的条文进行评审。
在住建部颁布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后,全国许多省市也相继颁布了相应的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北京市率先规定,所有新设计的建筑必须满足一星级标准,部分省市也随后开始效仿。
2 评审中常见问题
本文就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审中电气专业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评价标准中的第5.1.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这是节能设计中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的。作为强制性条文,这是一条不能逾越的红线。在电气专业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中,主要体现在照明设计的功率密度值。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中明确:“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4-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6章是照明节能,对于该章中的强制性条文,也是从节能的角度考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照明是电气节能中有量化标准的内容,主要执行的条文是: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第6章6.3.3~6.3.7、6.3.9~6.3.15。在设计中强制性条文的违反重点体现在功率密度值超标。建设主管部门对此加大了管理力度,若在施工图审查后才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将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批评,甚至更严厉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建筑,尽管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6.3.1条规定“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在强制性范围”,但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则在强制性的规定范围之内。
(2)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5.1.4条规定“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然而在实际评审过程中仍发现有些工程项目出现了照度和功率密度值超标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具体表现:
①计算功率未考虑镇流器,当计入镇流器功率后,导致LPD值超标。
②照度确定不合适,导致功率密度值过高。
③同一层建筑平面中的各类房间照度要求不同,设计说明、光源选择等均符合要求,各类房间照度值也定位准确,但在照明平面图中灯具的布置千篇一律,导致有的房间布置灯具过多,照度值、LPD值超标。
④照明计算时,部分参数(如利用系数、维护系数、光源、附件技术参数等) 取值不对。
⑤对规范4.1.2、4.1.3、4.1.7等条文规范中提到的“允许有误差”理解不正确。
3 问题分析
(1)计算功率未考虑镇流器;当计入镇流器功率后,导致LPD值超标。
当选用气体放电灯时需要配备镇流器。对于镇流器的功率取值,应注意所选用的镇流器的类别和等级。
表1是当采用36W直管型荧光灯管,并配备相当于欧标A2、A3、B1、B2能效等级的镇流器时所对应的功率值。表1中的功耗情况仅针对36W的T8荧光灯管,对于T5灯管,功耗情况是不一样的。因为T8灯管可以采用电子镇流器,也可以采用电感式镇流器;而T5灯管只可采用电子式镇流器,所以对于28W的T5灯管,镇流器的功耗需按照4W考虑(28+4=32W)。
根据表1的功耗统计情况,应注意在设计采用的灯管光源时一定要以文字方式说明所配备的镇流器类型,计算灯管的功耗时应考虑计入镇流器的功率。
此外,当采用电子镇流器时,有许多人考虑到了谐波的影响,因此在设计中要求电子镇流器是H级或L级,这样的做法在过去是对的,但近年来此类级别已被取消,并统一按照GB17625-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中的设备分类C规定照明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
(2)照度确定不合适,导致功率密度值过高。根据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5章照明标准值中对绝大多数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照度值均有规定。由于设计时计算所得到的照度值与规范有出入,尤其是一些面积较小的房间,要达到所选择的照度值需要比大面积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还要高。但要满足规定的照度值,其功率密度值也要随之增加。新版标准6.3.14“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在绿色建筑评审中,常见一些设计人员对一些区域或场所的照度值确定不合理,例如针对地下车库的照度值,新标准规定居住建筑地下停车场的照度为30lx,公共建筑地下停车场的照度为50lx。而有的设计人员仍沿用旧标准规定的75lx,有的甚至自作主张定为100lx。这样成倍增加照度值会导致功率密度值超标。
需注意,《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6.3.15“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中提到的“按比例提高或折减”,是针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第4.1.2和4.1.3条所规定的情况,而不是设计后得出的照度值与标准中照度值的差值。如普通办公室照明设计中,标准中的照度值是300lx,现行的功率密度值为9W/m2,而实际的设计结果是照度达到345lx,功率密度值达到9.2W/m2。不能认为345lx的照度高出了标准值15%,相应的功率密度值也应按比例提高15%,达到10.35W/m2。
针对此例,有几点需要说明: 首先,功率密度值达到9.2W/m2已经违反了强制性条文规定;其次,照度值超出了标准规定的10%已属于不合格的设计。对此,有的设计人员和绿色建筑咨询人员采用了一种折算的方式,即9.2W/m2的功率密度值对应的是345lx照度,那么300lx时的功率密度值折算为8W/m2,不仅没有突破强制性条文的指标,而且还达到了目标值的要求。但这是完全不对的,这种玩数学游戏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只有遇到4.1.2和4.1.3条的情况,确实需要提高或降低一级照度值时,功率密度值可随着照度值的比例变化对应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