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照明设计施工常见疑难问题: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6.2.8条规定,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5m,照明配电板不下于1.8m,如何执行? 解析: “配电板”一般指电气元件明露而无外壳保护的小型箱体,所以要执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6.2.8条关于“照明配电板不小于1.8m”之规定。至于照明配电箱,都有外壳防护,其安装高度应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而论。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6.2.8条规定,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5m,照明配电板不下于1.8m,如何执行?
解析:
“配电板”一般指电气元件明露而无外壳保护的小型箱体,所以要执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6.2.8条关于“照明配电板不小于1.8m”之规定。至于照明配电箱,都有外壳防护,其安装高度应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而论。
此外,当设计人未在设计图纸中交代上述箱体安装高度时,应提醒、督促工程施工者如实按照上述第6.2.8条执行。
2. 《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7条,“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那么,双管荧光灯算几个光源?
解析:
双管荧光灯内附有两只灯管,故应算两个光源,具体设计时,一般以控制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大小为主。
3. 火灾应急照明能否接在普通照明箱的专用回路上?
解析:
火灾应急照明一般应由专门应急照明箱供电。但当建筑物规模较小而只有单带能源(市电)供电时,其火灾应急照明可以接在普通照明箱的专用回路上,并应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它也可作为平时照明的一部分来使用,但不能为了节能而人为停电。
另须注意:
1)上述“普通照明箱的专用回路”,实质上已属消防配电线路,故应有明显标志;
2)疏散照明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5条第1款:“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4. 办公室或教室内照明灯具,是按行,还是按列控制?
解析: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4.6条规定:“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 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3.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其实是“分行”控制)。当然,若每盏灯均设有一只跷板开关控制时,就不存在“分行还是分列”之问题。
5. 对于建筑物上设置航空障碍灯有无具体要求?
解析:
设计应遵循本地航空部门的相关规定,但此类规定未见公开发布,多参考现成案例。
6. 电梯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必须取36V吗?采用局部照明变压器时,其二次侧线路为2根,还是3根?井道照明是否要在图中表达出来?
解析:
(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9.4.5条第2款,“(电梯)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当局部照明变压器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时,其二次侧线路应为2根(L、N),此时N线要对地绝缘;当局部照明变压器采用保护特低电压系统(PELV)时,二次侧线路应为3线(L、N、PE),此时一、二次的N线应彼此连通。具体实践中,推荐采用前者。
(3)井道照明若未在平面图中具体表达,则至少要有相应的文字交代。
7. 电梯机房本身的照明电源,跟该机房内电梯动力电源,是否要在机房里截然分开?
解释:
并无规范明确要求“两种电源必须在机房里截然分开”。设计可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规范》JGJ16-2008第9.4.4条的条文解释:“电梯机房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电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其电源可以从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前取得。”
8. 卫生间排气扇插座可否接在照明回路上?
解析:
可将排气扇通过接线盒接在照明回路上(仍可由跷板开关控制);或将排气扇改接在其他插座回路中(仍可有跷板开关控制)。
9. 室外照明灯具(如路灯、庭院灯)一定要设RCD保护吗?室外照明保护所装设的RCD,容易误跳闸怎么办?
解析:
一、
(1)对于城市道路照明灯具,应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它们是否设置RCD,应综合考虑配电系统电源情况、接地电阻值及短路灵敏性等诸多因素而确定。
(2)建筑物景观照明,可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9.3.4条,即“(建筑景观照明)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二、
RCD容易误跳闸及其解决方法,无外乎两类:
(1)照明回路正常泄露电流过大。此时可采用双重绝缘线缆、选用防护等级高的产品或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该回路中所装设的灯具数量等。
(2)RCD本身漏电额定电流选择有误。RCD若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RCD若仅用作提高回路短路灵敏性,则RCD额定值可选择30mA以上。
10. 大空间场所(如商场)在分隔及功能未定时,其照明(含应急照明)如何处理?
解析:
当大空间场所内部的具体分隔及功能未定时:
1)一般照明是否设计,最好首先征得业主意见(以书面为佳)。凡未予以设计的,应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情况交代;
2)在安全出口、前室及楼梯间等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不应省略,而大空间内部的火灾应急照明可留待二次设计,但应在图纸中予以说明。
11. 公建中各场所的照度(正常照明),是否都要进行计算?《高规》和《建规》对于消防疏散照度都有具体要求,该照度能否估算?
解析:
(1)当审图机构对于照度实际设计值存在较大异义时,设计人有义务提供照度计算书(可以采用正规厂家的计算软件)。对于公建中规则形状的典型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等),也可直接采用“利用系数法”来计算照度。
(2)属于强条中所要求的疏散照明,应计算其实际照度。当无更好的计算方法时,该照度可采用“利用系数法”进行估算。
→ 特殊照明设计施工常见疑难施工
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是否只要不小于30min即可?
解析:根据建筑性质,内附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选可靠连续工作时间≥30min或≥20min的产品。另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6.2.2条规定,当选用EPS作为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而集中供电时,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13.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可否代电源型指示疏散灯?楼梯内能否用层号灯代应急灯?
解析:
(1)蓄光型疏散指示灯标志目前不能代替电源型指示灯,只能当作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2)只要层号灯的灯具自身性能、构造、照度及配电方式都满足消防要求,则层号灯可充当应急灯,但它一般不能取代疏散指示标志灯。
14. 按规范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的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上,但很多情况下(如地下车库或商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在距地1.0m以下的墙面上无法安装(或无墙面)。如何处理?车库内疏散指示灯布置还应注意什么?
解析: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0.1.4条第4款规定:“疏散标志灯……,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因此,当无墙,或柱上装灯又妨碍行车(人)时,疏散标志灯可采用吊装,其高度宜距地2.2~2.5m。
(2)车库中诱导灯设计的指向,应为疏散楼梯间,而车道的出入口不能当做人员疏散口,人员及车辆疏散指示标志的图例标识,应有明显区别,并应注意人员的疏散诱导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然,对于电气专业是否必须设置车行疏导设施,现有规范无明确硬性规定。
15.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都“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解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5条规定:“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但到底什么叫“应急照明灯”,迄今未见明确而权威的定义。
一般认为,凡是火灾时人员逃生路线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含所有疏散指示灯具),都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的保护罩。而对于其他的火灾时相关人员可能仍要坚持继续工作的房间(如变配电所),其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必设玻璃(或其他不然材料)保护罩,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6. 火灾时须继续工作的场所,是否都要设置部分或全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解析:所有火灾时必须坚持继续工作的场所,都应设火灾应急备用照明。当正常市电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的过渡期间,若仍须配有照明设施的场所,则非常必要设置部分的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其中,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带蓄电池的灯具数量相对要设一些,而其它如变电所、消防水泵及消防控制室等处,也应设置部分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灯(数目可相对少些)。当然,这些机房内其他的照明灯具,只要另有备用电源,可不要求必带蓄电池。
17. 《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GB50054-2004中,对于某特定场所,都同时规定了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LPD)。但有人认为照度值可以随意增减,只要保证LPD不高于规范即可,或者只要保证LPD按照照度值成比例增减即可,这些说法正确吗?
解析:
照明设计,首先应按国标照度值要求而设计、布灯、然后根据布灯结果验算LPD值(LPD值不得超出规范允许值)。LPD超出规范现行值则为违反强条。在保证满足照度要求的前提下,LPD值越小越节能,在LPD允许值以内,若实际照度超过国标所确定的照度标准值的±10%,则算违反标准(详见《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GB50054-2004第4.1.7条:“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另根据《建筑物照明设计标准》GB50054-2004第4.1.7条条文解释,此处的“±10%”偏差,只适用于装有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而当少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
18. 高层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配电,是否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切换?
解析:
具体可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条。条文内容摘录如下: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条规定,“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如何理解和执行?
解析:为防止移动设备的用电经插座接入,从而影响应急供电的可靠性,因此规定,在火灾应急照明回路中不应装设插座。
20. 建筑物大堂及强弱电井用电、个别环境照明等用电,因负荷较小,可否就近接入火灾应急照明回路?
解析:一般不应接入。但若整层公共照明总负荷较小时,可将其灯具接入火灾应急照明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