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基地名录(首批)》发布 ...
jijif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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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3日 15: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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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建管〔2017〕4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部品构件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生产,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基地名录(首批)》(以下简称《名录》)的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苏建函建管〔2017〕4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部品构件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生产,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基地名录(首批)》(以下简称《名录》)的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生产的企业均可申报。

(一)从事以下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的企业:

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承重墙、柱、梁、楼板、内外墙板、楼梯、空调板、阳台、女儿墙、屋面板等;

2、预制钢结构构件:型钢柱、钢管混凝土柱、钢板剪力墙、钢支撑、钢楼梯、钢梁、压型钢板、桁架钢筋楼承板、钢筋桁架叠合板等;

3、木结构构件:梁、柱、支撑、木质承重墙、木楼面、木屋面、木楼梯、木骨架组合外墙、木隔断墙等。

(二)从事以下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的企业:

1、墙板、隔墙及配套部品、壁柜等;

2、集成式卫生间和厨房等;

3、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等;

4、标准化门窗、幕墙及配套部品等;

5、建筑管件及管材、保温和防水材料等;

6、一体化装修部品等;

7、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智能控制设备(弱电)等。

二、入选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生产场地;

3、无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记录;

4、具有自动化的生产设备、养护设备和检测设备;

5、具有完备的人员管理体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6、生产技术成熟先进,产品质量稳定。

(二)提交资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及主要规格;

3、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及检测报告;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该产品工程使用清单(含供货合同)。

三、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报

《名录》编制遵循“公平、公开、自愿”的基本原则,由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名录申请表》(见附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初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资料齐全、技术先进、管理规范、适用可行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纳入名录储备名单。

(三)评审及公示

通过初审的企业,经省厅复审后,将评审结果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www.jscin.gov.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发布

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企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列入《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部件部品基地名录》,并予以发布。

四、名录有效期

名录自发布实施起2年内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由企业提出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列入名录,不合格将不再列入。

五、跟踪管理

(一)对纳入《名录》的企业和产品实施动态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抽检,建立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在推荐有效期限内,对于企业违规情节较轻者,发布公告从《名录》中清出,待整改、复审合格后再选入《名录》;出现以下情况从《名录》中清出,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1、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

2、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推荐的;

3、擅自转让、出借、涂改目录的;

4、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三)各工程在使用列入《名录》的产品时,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进行进场验收、复验和检验。

六、扶持政策

(一)鼓励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选用《名录》内企业的部件、部品。

(二)对于采用《名录》内企业的部件、部品的单位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建筑工程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七、申报时间及联系人

请申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的材料于2017年 6月20日前报送省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联系电话:025-5186862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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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部件部品推荐目录申请表.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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