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7〕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7〕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附件原文:
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
建筑业作为自治区重要支柱产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促进绿色发展,特别是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自治区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整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使建筑业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发展大局。
(二)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保持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4%。到2020年,全区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100万人,综合实力达到西部先进水平。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培养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融资能力的龙头企业,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10家,5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20家;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达到8家,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达到200家,勘察设计甲级企业达到100家,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企业达到70家。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得到进一步推广,争创一批国家级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显著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推进深化改革,科学创新发展
(三)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增董改制、主辅分离等多种形式,加快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步伐。大力发展民营建筑业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国有、国有控股或参股、集体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事业单位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改企建制工作。
(四)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全面推行工程董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健全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研究建立定额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与市场不符的各类计价依据。畅通工程造价信息渠道,及时开展材料、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及工程造价指数发布工作,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完善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遏制恶意压价和低价无序竞争行为。
(五)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规范招投标监管,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承发包计价行为监管,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承包单位负责,并完善相应的监管办法。加大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管力度,禁止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肢解发包,合理设定暂估价以及暂定项目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交易平台建设,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
(六)改进工程监管模式。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方式,强化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七)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引导建筑业企业向房地产、建材、设备租赁、技术研发、中介服务等上下游相关业务拓展,形成“主业带动、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各地要研究推广PPP概念下的各种模式,促进建筑业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营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或专业化项目管理服务。
(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推广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编制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各地要明确推广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要求。积极协调中央和援疆省(市)大型钢结构建筑企业在疆落地注册,投资建设钢结构建筑产业化基地;支持区内有实力的钢结构及相关部品企业做大做强。制定出台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给予补贴和奖励,所需经费通过各级财政及现有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岗位培训等专项资金解决。各地应将装配式建筑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依规对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符合现行要求的,对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返还。
(九)拓展海外市场。自治区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以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研讨和推介活动。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推动自治区建筑业企业承揽框架协议下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加大国际市场研究和开发,熟悉国际建设工程市场管理规定、技术规范。
(十)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整合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管理先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疆知名龙头企业。多家企业联合组建大型集团企业后,各子公司可保留原资质,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各地要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在市场准入、税费、融资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并研究出台支持区内建筑业企业进入和拓展轨道交通、电力、公路、水利、铁路和民航等专业市场的相关措(十一)发展专此承包企业。引导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积极支持区内企业申报“十三五”期间紧缺的专业资质,重点扶持钢结构、建筑智能化、装饰装修、环保等专业承包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实现制造、装配一体化,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工人技术水平,创造独有工法。
(十二)强化人才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提倡“订单式”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对解决学生就业效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机制,增强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筑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同意后,授予相应的资格评审杈。对南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工法、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3项以上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奖、自治区级工法、自治区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的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十三)引进优秀的区外企业。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制定优惠措施,积极吸引和鼓励长期在疆经营的区外企业注册(或设立子公司)至新疆。进一步完善企业、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挂钩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水利、经信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十四)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积极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将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技术工人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工人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挂钩机制。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模式,提高从业人员参保率。积极推动南疆四地州劳务基地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制定出台扶持措施,培育和发展本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队伍。符合条件的各地劳务分包企业均可享受自治区现有就业、职业培训专项资金。保证自治区本地劳务人员在国有投资项目中占有一定比例。
(十五)加强科技创新及应用。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支持企业在区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中心。支持行业有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推动建筑领域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专业孵化器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中的应用。
三、加强政策落实,优化市场环境
(十六)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支持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积极参建援外工程项目。鼓励建筑业企业以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拓展境外工程承包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商务、金融扶持资金。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制定促进本地企业拓展区内大型基础设施市场的扶持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制定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区内PPP模式工程项目的扶持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吸引、培养建筑业人才具体措施,自治区环保、科技、国土资源、国资、金融、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自治区建筑业改革发展。
(十七)规范各类税费管理。稳步推进建筑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财政厅,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要求,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业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各类保证金和收费,取消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和不合理收费。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保证金账户管理,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认真研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方式,抓紧完善与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十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多渠道融资,对建筑业龙头企业实行上市培育“绿色通道”政策,优先纳入“自治区百家重点培育成长性企业”计划。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新三板及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提高直接融资能力,吸引民间资本。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杈融资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建筑业。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对建筑业企业给予扶持。对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搭建平台,鼓励企业竞争获得更多承包合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土地使用杈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担保方式,提高企业征信能力。引导建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发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方式,提高建筑业的可融资能力。畅通重点项目、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十九)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完善“自治区建筑行业监管信息系统”,采集、审核、评价、公开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含亊故、缺陷)、安全生产等情况。企业信用状况要与资质审批、招投标、评优评奖以及工程担保等事项桂钩,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二十)推行工裎担保和保险制度。通过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建设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等方式,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和保险市场。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要积极推广使用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董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政府大型投资项目中试点并逐步推广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建筑业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二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各级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各项法规政策,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的信息服务。
四、系统规范管理,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交通运输、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建筑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自治区建筑业发展改革过程遇到的各类问题。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改革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布适合本地情况的建筑业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要加强目标考核,大力营造关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良好局面。要加快培育一批懂建设、会管理的干部,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
(二十三)加强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修改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工程质董终身责任制、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结算制度等,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相互联动。充分发挥司法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作用。鼓励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推动建筑业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工会与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鼓励创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项目,推广工程质量标准化试点。进一步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为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拓展互联网与质量管理融合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抽检抽测制度。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