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律师拟出面申请临时建造师行政复议!律师介绍: 全国知名公益律师,火车票诉讼案以及最近的假虎事件案件都由其出面申请 临时建造师行政复议群:50972046 全国知名大律师打虎英雄郝劲松为支持建造师朋申请临时建造师行政复议各位建造师朋友们,为了共同维护我们建造师的权益,全国知名大律师郝劲松愿意出面申请临时建造师复议,有同意支持的建造师朋友请把姓名及联系方式发到jianzaoshifuyi@yahoo.com.cn里
打虎律师拟出面申请临时建造师行政复议!
律师介绍:
全国知名公益律师,火车票诉讼案以及最近的假虎事件案件都由其出面申请
临时建造师行政复议群:50972046
全国知名大律师打虎英雄郝劲松为支持建造师朋申请临时建造师行政复议
各位建造师朋友们,为了共同维护我们建造师的权益,全国知名大律师郝劲松愿意出面申请临时建造师复议,有同意支持的建造师朋友请把姓名及联系方式发到jianzaoshifuyi@yahoo.com.cn里
郝劲松简介:
中心发起人郝劲松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三味书屋”法律顾问。“复式诉讼”理论的提出与倡导者,主张动用密集的火力轰击可疑地区,并延伸扫射,以肃清某些不合理的现象。曾先后七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状告国家部委及垄断集团。因索要发票未果,在四个月内连续三次把“铁老大”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迫使铁道部向全国各铁路局发出《关于在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及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结束了中国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因打破霸王条款被新浪网和《环球财经》杂志联合评选为“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被先后提名为2005中国法制新闻人物,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两起案件分别入选2005中国十大案件,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以“维权战士”的身份写入2005中国法治蓝皮书。
2006年4月,郝劲松起诉铁道部春运车票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同年12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郝劲松败诉.郝劲松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月7日,郝劲松发表致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公开信,呼吁春运彻底停止涨价.2007年1月10号,铁道部宣布今后不再实行春运涨价制度.同年1月郝劲松入选《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
http://www.haojinsong.com/aboutwe.asp
admin 最后编辑于 2007-11-26 10:56:47
注:以上内容是转贴建造人才admin网友的文章。
2楼
顶!!!
有人出来说道说道总归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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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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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顶!我绝对支持!不然施工企业真的太乱了,上面喜欢怎么搞就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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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顶!我绝对支持!不然施工企业真的太乱了,上面喜欢怎么搞就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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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致国家建设部行政复议申请书 <BR><BR>复议申请人:30万一级建造师 中国公民,身份证号: <BR><BR>通讯地址; 国内 邮编: 电话: <BR><BR>被申请人: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法人: <BR>通讯地址; 北京 邮编:电话<BR>接受申请单位:国家建设部 法人; <BR>复议请求: <BR>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9日《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这个行政行为。特此申请复议。 <BR>1.请求国家建设部撤消建办市[2007]54号通知这一行政行为。 <BR>2.请求国家建设部尽快处理2007年一级建设师考试泄题问题,尽快公布此次考试的成绩,以便考生2008年2月27日前注册。 <BR>3.请求国家建设部责令建筑市场司冒然发布通知对申请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每人人民币一元(合计30万)此赔款可捐赠建设希望小学(在贫困地区建设一座够了,可取名建造师希望小学)。 <BR>事实与理由: <BR>2007年11月19日,国家建设部市场司《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通知,其主要内容为向未能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发放临时建造师证。与《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精神不符,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BR>理由如下: <BR>第一、有证的不在岗,在岗的没有证,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既然是要培养懂技术,懂管理,懂法规的全面性的建造师,直接把一些考试通不过的项目经理更换为建造师是否合适?既然考试通不过,是否能理解为不懂技术、不懂法规?既然懂技术、懂法规,为什么考试通不过?难道是通过考试得人水平不够么?哪说明建设部得考试有问题,根本就考不出人员得水平。同时,如果工作了很多年经验丰富得项目经理都通不过建设部的考试,哪说明建设部得考试更有问题,哪你到底在考些什么东西呢? <BR>第二、已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的年轻人居多,那么是否年轻人就不能上岗,也不值得培养朝这方面发展?04年开考以来通过考试的大多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 <BR>第三:、女性建造师居多,是否因为有女性性别的歧视?女性就不能做工程,就不能做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因为年轻人居多,女性建造师居多,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些一而再再而三考核、考试通不过的人予以换证或者说是放水?<BR>第四:为什么项目经理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考核通过,而最终可以直接更换为临时建造师证?更换临时建造师证的这些人为什么没有在先前的考核中通过?既然不符合以前的考核条件,为什么本次可以直接更换证 ? <BR>第五:泄题事件发生了,导致了建造师会产生水份,那么到底谁应该到泄题事件负责?到底谁应该受到惩罚?那些没有收到泄题答案而挑灯攻读的人是否就是应该受到这样的待遇?为什么过去了两个月而没有人受到泄题事件应得的处理?为什么他们会逍遥于法外?为什么有人泄露国家机密而不予刑事处罚? <BR>第六:为什么建造师是三年有效期必须进行继续教育,而临时建造师却有五年的期限?临时的比正式的还有效吗? 是否意味着正式建造师含金量低于临时建造师?那为何不把正式建造师调整临时建造师,把临时建造师调整为正式建造师?为什么临时建造师考试通过一级后三个月要收回临时建造师证,而为什么不给他们一个临时的时间逼他们去学习呢?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年的时间而是五年的时间呢?建议可以给这部人放假一年备考,同时给他们发工资以便这些人安心备考,其岗位可由已经取得证书的年轻人上岗(临时上岗也是可以的)给年轻人锻炼的机会。 <BR>第七 2003年出台的文件说的很清楚到2008年取消项目经理证件,国家已经给了5年过渡期,为什么还要再编造临时建造师名义再过渡5年呢. <BR>综上所述;请回望建造师制度的推行,考试时间的推迟、成绩公布的推迟、不断的泄题事件、泄题事件的处理、包过班培训的招摇,真是触目惊心啊!眼见2008年2月27日即将来临,建设部建筑市场司又要来个项目经理延续5年,还美称为临时建造师,好一个中国特色的临时建造师啊!试问当初推行建造师制度的目的何在?还谈什么尊重知识教育为本,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尔反尔,置政府信誉不顾,违反行政许可法,仓促发布通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并冒然向社会公布,对申请人构成欺骗,侵犯了申请人作为建造师资格执证人所享有的公平竞争职业岗位权利,并侵犯了申请人作为诚实守信、遵守法纪的感情,给申请人造成精神伤害,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合法权益。 <BR> 当前的中国,建筑市场混乱,假大空肆虐横行,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诚信体系日趋崩溃。一方面,某些政府部门官僚作风,敷衍了事,闪烁其辞;另一方面,众多国人冷漠,冷酷,不关心真假,不关心黑白,麻木不仁。前段时间,广东九江特大桥被撞坍塌,湖南凤凰县凤大公路在建大桥垮塌。其处理的结果是什么呢?那些通过考试拿到证书的人,被某些官员称为“书呆子”,其实用"书呆子"来搞项目未必不好:。第一,他们受了党多年的思想教育,多数是有着立志报国的意愿;第二,他们对工程的施工程序、安全隐患有着更深入的了解,也许他们做事有点较真,但这应该是优点,这样有利于保证工程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第三,他们从事项目管理职业,有利于在社会形成学习向上的风气,这点也是与党的十七大精神相符;第四,他们走向国际市场,具备专业知识,不会象有的项目经理那样一问三不知,把中国人丢到国外。 <BR><BR>邓小平曾经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部市场司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公然违法,不顾政府的公信力。而一个缺乏诚信的国家,就会丧失最起码的公平,最终的结果就是社会道德全面沦丧! <BR>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9日《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这个行政行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项提出复议申请。<BR>此致<BR>国家建设部 敬礼 <BR>30万一级建造师<BR>2007-11-23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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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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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
他们是什么人?如果年龄偏大,有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考试有困难,完全可以通过考核认定;
如果不能通过考核标准,又完全可以通过考试通过;
如果两个途径都不可以,是不是可以这样认定:
1.没有知识结构,不能考试;
2.没有实际施工经验,不能通过考核;
那他们倒底是什么人?
没有知识结构,没有实际施工经验的这些人能干工程吗?
按“中*鞋”的统计只有20%的原项目经理通过了考核认定或是建造师考试,那么意味着临时建造师将是余下的
那80%没有知识结构,不能考试又没有实际施工经验,不能通过考核的所谓项目经理。就这些行业害虫想
不干出“豆腐渣”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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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外,一律无效 。
以部门规章设定临时建造师的许可 不合法
下面是建造人才的建造维权论坛
http://www.jzrc.org/bbs2/showforum-7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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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我支持,但不盲从。估计是建设部受了某些大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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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我支持,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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