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地下结构,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研究论证。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地下结构,其抗震设计应作专门研究论证。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