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追责 违反环境或资源法律法规审批项目,追责 对严重污染问题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追责 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环境和资源监管,追责 4月1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强化了各级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明确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各类追责情形,给乡镇(街道)以上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戴上了环保“紧箍”。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追责
违反环境或资源法律法规审批项目,追责
对严重污染问题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追责
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环境和资源监管,追责
4月1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强化了各级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明确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各类追责情形,给乡镇(街道)以上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戴上了环保“紧箍”。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终身追究
细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哪些情形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细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分别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等进行了责任划分,树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思维,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任期内环境恶化后果严重 要追责
针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细则规定了15种追责情形,要求其长期持续地履行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履职不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盲目决策造成当地各类资源消耗超过环境承载力的,因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情形,地方党政“一把手”均要被追责。
保护环境需要部门联动、地区联动。对此,细则强化了地方党政“一把手”的协调统筹职责,明确规定,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责。
指使放任违法项目审批建设 要追责
守住环境安全底线,必须从项目审批环节作好污染源头防控。细则规定,相关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环境或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项目审批的,将被追责。县级以上党政分管领导,如指使、授意或放任分管部门违规审批,或制止不力、隐瞒、包庇等情形,也在追责之列。
针对党政分管领导,细则还强化了其“督企”责任。未正确履职,导致依法应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将被追责;对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将被追责。
对污染事件或隐患隐瞒不报 要追责
针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首条追责情形是“对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凸显了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职责。
对环境污染事件或隐患隐瞒不报,会延误处置时机,导致污染后果加重。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8条追责情形中,4条涉及“隐瞒不报”。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灾害)事件隐瞒不报,对违规建设项目、违法实施资源开发或生态破坏行为隐瞒不报,对辖区企业通过暗管、渗井等违法排污行为隐瞒不报等行为,均要追责。
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环境监管 要追责
过去,我省个别地方出现过干预或妨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细则第10条明确规定了6种追责情形,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环境监管或插手环境司法。
禁止行为包括: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相关规划;包庇纵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充当被检查对象保护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