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如何界定商业服务网点?
co1490836924623
2017年04月07日 09:28:09
只看楼主

如何界定商业服务网点?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4条,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条文说明更明确“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由此可知: 1 仅限于住宅建筑的首层和二层。故位于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公寓)或公共建筑(如商店、旅馆)首层和二层者,可否套用相关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应首先取得消防审批部门的同意。

如何界定商业服务网点?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4条,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条文说明更明确“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由此可知:
1 仅限于住宅建筑的首层和二层。故位于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公寓)或公共建筑(如商店、旅馆)首层和二层者,可否套用相关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应首先取得消防审批部门的同意。

2.至于沿街独立建造的二层小型营业性用房(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规定),因其上方无住宅楼层,故不存在住宅与商业部分在火灾时相互殃及的问题,即其火灾的危害性低于商业服务网点,故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建规》第5.1.1条条文说明)
同理,商业服务网点沿住宅主体两侧或前后向外延伸的部分,也应适应。

3.由于商业服务网点仅位于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故下列层位组合的小型营业用房均不能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①位于首层及地下一层者;
②仅位于二层者;
③位于首层及二层,并在地下一层设有相通仓库者;
④位于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并在二层(或三层)设有自用住

mchg
2017年04月08日 08:35:44
2楼
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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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1492215090552
2017年04月15日 08:33:10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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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nchuan
2017年04月17日 11:36:06
4楼

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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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jiangwan2011
2017年04月17日 17:09:26
5楼
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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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g2324
2018年01月26日 20:39:40
6楼

2.至于沿街独立建造的二层小型营业性用房(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规定),因其上方无住宅楼层,故不存在住宅与商业部分在火灾时相互殃及的问题,即其火灾的危害性低于商业服务网点,故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建规》第5.1.1条条文说明)



这个说法没有依据,建规5.1.1条文解释根本没有这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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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zhang319
2018年01月27日 09:26:38
7楼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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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gps
2018年01月28日 17:54:57
8楼
故位于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公寓)或公共建筑(如商店、旅馆)首层和二层者,明显不可能套用商业网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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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3333119
2018年01月30日 10:13:16
9楼

是这样理解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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