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6]27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建筑大学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建标标函[2016]27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建筑大学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传统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部分内容节选:
3 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传统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应符合地方用地布局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1.2传统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地形地貌特征,并借鉴当地传统房屋的风格特征及功能布局,并结合现代社会需要,创造方便、适用、安全、美观的生活空间。
3.1.3传统建筑工程设计应考虑传统人文习俗、尊重民族习惯、积极继承和发展传统建筑的特征要素,充分体现地方性、民族性和当地文化特色,要突出传统建筑的文化内涵。
3.1.4传统建筑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优先利用传统材料,在保证传统建筑特征前提下,可合理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
3.1.5传统建筑的结构设计,应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形制,并采取经济合理的材料。其型制的选择,首先要明确应选定符合哪个历史时期的风格,这样可依据该时期的法式、法规、则例、法原等把握设计之传统性和文化性。
3.1.6传统建筑工程设计中,抗震、消防及节能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要求。
3.2形制特征
3.2.1传统建筑的形制特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统建筑有规划、布局和单体设计,设计时应遵循不同时期的古制法则,权衡尺寸、把握比例和尺度,协调造型和风 格、追求多样又统一。
2不同地区的地方性传统建筑应当遵循当地不同时期的遗制法则、规划、布局和单体设计。
3庑殿、歇山、硬山、攒尖是传统建筑屋顶的几种不同形式,设计时应遵循其形制特征,屋脊的尺寸构造,吻兽的时代构造特征。
4不同时期的官式建筑、地方性建筑,在设计时需应用同一时期的常用术语。
3.2.2传统建筑面阔和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斗栱建筑各间的面阔与进深以斗栱攒数确定:
面阔(进深)= 攒数X斗栱攒距
注:斗栱攒距为相邻两攒斗栱的中到中距离
2无斗栱建筑面阔与进深应依据地块、功能需要及等级制度进行确定,并根据建筑材料、结构形式等确定上限。明间尺寸应符合传统尺度。
3.2.3传统建筑宜以木结构支撑体系为主,平面柱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庑殿建筑的柱网有三排四(六)列式柱网、四排多列式柱网、六排多列式柱网等形式。
2歇山建筑的柱网有二排柱、三排柱、四排柱、五排柱、六排柱五种形式。
3硬山与悬山建筑的柱网有二排柱四排柱三种形式。
4从开间上看,可分为单开间与多开间形式;从廊形式上看,可分为无廊式、前廊后无廊式、前后廊式、四周廊式。
3.2.4传统建筑的形象塑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基:位于柱与围护之下,由台身、台阶踏跺和栏杆三部分组成。
1)普通台基包括柱顶石、阶条石、埋头、土衬、陡板、散水等;
2)须弥座台基包括柱顶石、圭脚、下枋、下枭、束腰、上枭、上枋等。
2柱作为建筑的竖向支撑,上部支顶梁檩与斗栱层,柱包括柱础、落在台基上的檐柱、金柱,还有柱脚落在梁枋脊上的童柱。
3 围护:沿柱网轴线布置,用于空间的划分,包括门、窗、墙、楣等。
4 梁、柱、枋是组成架构的主要构件,以进深方向的梁、柱、枋组成列架。列架根据设计的需要,有三架、五架、七架、九架等。相邻两列架,纵向的直梁、直枋、檩组成间。
5 屋顶包括木基层与瓦作两部分,木基层包括椽、望(砖)板等。
3.3构架设计
3.3.1传统建筑木结构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干栏式、井干式构架。
3.3.2抬梁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构造方式是用立柱和横梁组成构架直至最上一层梁上立脊瓜柱;
2 以数层重迭的梁架,逐层缩减,逐级加高,直至最上的一层梁上立脊瓜柱;
3 各层梁头上和脊瓜柱上承托檩条,又在檩条间密排多根椽子,构成屋架。
3.3.3穿斗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和步架组成列架;
2 沿建筑进深方向立柱,柱头直接承檩;
3 落地柱较多,柱距较密,沿进深方向自前后向中心(脊部)逐渐增高;
4 在本榀房架中柱与柱之间由贯穿柱身的穿枋联成一个整体。
3.3.4大木构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的设计应按照传统建筑形制的要求进行,构件材料除选用天然木材外,宜选用现代工程木和增强木结构之材料。
2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如采用内排水时,不得采用木制天沟。
3木构架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4构架构件设计应优先满足工业化生产、安装的要求。
5构架构件设计加工应保证构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6对地震区木构架的设计,在构造上须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承物之间的连接,对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根据需要,必须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7传统建筑中木构架的设计须严格执行《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3.3.5斗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栱设计须满足斗、拱、昂及素方等构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2 斗栱层各构件的设计须按照传统建筑斗栱形制的外形、材质要求进行。
3华拱(清称为翘)、昂等横向拱为主要承重受弯构件,受力方向与梁架方向平行,其构件截面尺寸除应按照传统木构架形制要求进行设计,尚须进行相关结构尺寸复核设计。
4泥道拱(清称为正心栱)、慢拱(清称为正心万栱)、令拱(清称为单材厢栱)、瓜子拱(清称为淡菜瓜栱)等纵向拱,主要为横向拱的平面外支撑,受荷较小,使斗栱成为各向空间位置相对稳定的空间支座,其构件豁口应在受拉区。
3.3.6木构件采用榫卯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固定垂直构件(柱子)使用管脚榫或套顶榫;
2 垂直构件与水平构件拉结、相交(柱与枋)之情况,使用馒头榫、燕尾榫、箍头榫、透榫和半榫。
3 水平构件互交(正身檩、扶脊木)时,使用燕尾榫、刻半榫和卡腰榫;
4 水平及倾斜构件重迭稳固(额枋、平板枋与斗栱,老角梁与子角梁、脊桩、复莲梢等)之情况,使用栽销榫、穿销榫;
5 在水平与倾斜构件半迭交(扒梁、抹角梁、角梁与由戗、檩与梁头)的情况下,须作桁碗、扒梁刻榫、刻半压掌榫;
6 板缝拼接(榻板、博缝板、实榻门、山花博缝)使用银锭扣、穿带、抄手带、裁口和龙凤榫(企口榫)等。
4 工程材料
4.1传统材料
4.1.1 传统建筑木材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承重结构的木材,主要的树种可参照附录A。
2主要的承重构件宜使用枝干直顺的针叶材,重要的木制构件应选用木质细密、纹理顺直、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的阔叶材。
3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予以扩大树种的利用。当采用新树种木材作为作承重结构时,应参照附录B的要求进行设计。
4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可分为三级,设计时应表4.1.1-4的要求予以选用。
表4.1.1-4 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
注:1.望板、瓦口板、里口木、连檐等应根据各地习惯选材,本规范不统一规定。
2. 本表中木材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 其选材应符合附录C、附录D、附录E材质标准的规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5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结构构件的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6 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湿材制作时,原木或方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等,不应使用湿材制作。
4.1.2传统砖、瓦宜采用当地生产的品种,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1传统黏土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
表4.1.2-1 传统黏土砖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注:完整面系指宽度中有大于1㎜的裂纹长度不得超过30㎜;条顶面上造成的破坏面不得同时大于10㎜×10㎜。
2 传统合瓦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表4.1.2-2 传统合瓦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3 传统琉璃瓦及琉璃饰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1.2-3规定。
表4.1.2-3 传统琉璃瓦及琉璃饰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标准
注:琉璃饰件应釉色要基本一致,表面光滑整洁,釉色鲜亮纯正。
4.1.3传统建筑石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统建筑所用的石材,可参照附录F。
2 石材按其加工后的外形规则制度,可分为料石和毛石。
3 各类石材需依据工厂出厂检验规定予以组批检验、抽样检测;检测内容有: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表面面光洁度等。
4 料石石材看面的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 料石石材看面外观质量标准
4.1.4传统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
注:钙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5%,镁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5%。
4.1.5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
4.1.6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
4.1.7桐油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桐油》GB8277-87。的规定
4.1.8生漆质量应符合《生漆》GB/T 14703-2008的规定。
4.2现代材料
4.2.1新进场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化验报告和其它有关证明单或化验单;
2 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
3 对材料进行数量验收。
4.2.2传统建筑钢筋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轧带肋钢筋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表4.2.2-1 热轧带肋钢筋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2热轧带肋钢筋的力学性能须符合表4.2.2-2的规定。
表4.2.2-2 热轧带肋钢筋的力学性能
3光圆钢筋的化学成分须符合表4.2.2-3的规定。
表4.2.2-3 光圆钢筋的化学成分
4光圆钢筋的力学性能须符合表4.2.2-4的规定。
表4.2.2-4 光圆钢筋的力学性能
5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化学成分须符合表4.2.2-5的规定。
表4.2.2-5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化学成分
6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力学性能须符合表4.2.2-6的规定。
表4.2.2-6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力学性能
4.2.3传统建筑水泥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用水泥各龄期强度值应符合4。2.3-1的规定。
表4.2.3-1常用水泥各龄期强度值
注:表中强度等级栏中R表示早强型,要求3d达到较高水平。
2常用水泥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3-2的规定。
表4.2.3-2常用水泥各项技术要求
注:1细度为通过80μm方孔筛的筛余百分数;
2氧化镁、三氧化硫含量为占水泥熟料的百分数;
3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3 特种水泥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3-3的规定。
表4.2.3-3 特种水泥的技术要求
注:快硬硅酸盐水泥氧化镁含量如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允许放宽到6.0%。
4.2.4常见天然石材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常见天然石材主要技术性能
4.2.5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等级和岩种,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4.2.6当设计对石料强度无具体要求时,抗压强度可参照以下数值:
1)毛石、毛料石 30MPa
2)粗料石、半细料石、细料石 40MPa
4.2.7卵石规格应基本一致,并应无脱层、蜂窝,外形应呈扁平状。呈圆球状、针状、薄片状及表面特别光滑者不得使用。
4.2.8砌体所用的毛石,包括乱毛石和平毛石,其外形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砌挡土墙的毛石,中部厚度不小于20㎝)。
4.2.9料石表面的加工,应符合表4.2.9的要求。
表4.2.9料石表面加工质量要求
注:1相接周边的表面系指叠砌面、接砌面与外露面相接处2~3㎝范围内的部分;
2 有装饰层的料石表面,其加工应符合装饰施工的要求;
3 当设计对外露面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工。
4.2.10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料石规格尺寸的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表4.2.10料石规格尺寸加工允许偏差
4.2.11混凝土用石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4.2.11混凝土用石子的技术要求
注: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
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针状颗粒
定义:颗粒枨度大于该颗粒级平均粒径的2.4倍;片状颗粒定义;厚度小于该
粒级平均粒径的0.4倍。
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针状颗粒
定义:颗粒枨度大于该颗粒级平均粒径的2.4倍;片状颗粒定义;厚度小于该
粒级平均粒径的0.4倍。
4.2.12石子的颗粒级配标准应符合表4.2.12要求。
表4.2.12卵石、碎石的颗粒级配标准
注:1.公称粒级的上限为该粒级的最大粒径;
2.单粒级一般用于组合成具有要求级配的连续粒级,也可与连续粒级的碎石或卵石
混合使用,以改善它们的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混合使用,以改善它们的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3.根据混凝土工程和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后,在特殊情况下允
许直接采用单粒级,但必须避免混凝土发生离析。
许直接采用单粒级,但必须避免混凝土发生离析。
4.2.13建筑用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13的规定。
表4.2.13建筑用砂的技术要求
注: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4.2.14建筑用砂的颗粒级配标准应符合表4.2.14的规定。
表4.2.14建筑用砂的颗粒级配标准
注: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除4.75㎜和600μm筛档外,可以允许
略有超出分界线,但总量应小于5%。
4.3油漆、涂料
4.3.1建筑常用油漆性能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建筑常用油漆性能及适用范围
4.3.2建筑常用树脂清漆性能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建筑常用树脂清漆性能及适用范围
4.3.3建筑常用调合漆(不含油性调合漆)的性能及适用范围见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建筑常用调合漆(不含油性调合漆)性能及适用范围
4.3.4建筑常用磁漆的性能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建筑常用磁漆性能及适用范围
4.3.5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的质量指标
4.3.6水溶性内墙涂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水溶性内墙涂料的质量指标
4.3.7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的质量
注:涂层耐温变性即为涂层耐冻融循环性。
4.3.8外墙无机建筑涂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外墙无机建筑涂料的质量指标
4.3.9溶剂型外墙涂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表4.3.9溶剂型外墙涂料的质量指标
4.3.10多彩内墙涂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表4.3.10多彩内墙涂料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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