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说的索赔,关于索赔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经过反复的核对,发现最后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条文进行解释是比较合理的,其实我们无论是在一建学习还是在造价师的学习过程中,都反复接触到这个话题,就是关于违约方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或者说补偿的说明,应补偿范围为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赔付比例过低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调增,相应的,过高的,可以要求调减,之前的索赔中,一直试图从建筑相关规范中寻找依据,总是感觉似乎到了打官司阶段才会用到相关的内容,后来发现,自己的想法是有问题的,这也就是很多公司要求索赔人员熟悉相关法律,甚至必要时有公司律师随同进行办理相关事宜,这确实是有必要的。
之前说的索赔,关于索赔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经过反复的核对,发现最后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条文进行解释是比较合理的,其实我们无论是在一建学习还是在造价师的学习过程中,都反复接触到这个话题,就是关于违约方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或者说补偿的说明,应补偿范围为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赔付比例过低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调增,相应的,过高的,可以要求调减,之前的索赔中,一直试图从建筑相关规范中寻找依据,总是感觉似乎到了打官司阶段才会用到相关的内容,后来发现,自己的想法是有问题的,这也就是很多公司要求索赔人员熟悉相关法律,甚至必要时有公司律师随同进行办理相关事宜,这确实是有必要的。
话说回来,如果按照相关条款,就不存在之前所谓“合理性”判断的问题,而相关的问题应该也就迎刃而解了,呵呵,不知道这个想法……逻辑严格否,欢迎各位前辈指正。
ps.为什么土木现在主要看到设计方面的前辈,施工方面的同行都在哪里哦?希望大家不要总是潜水了,毕竟,我遇到的这类问题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希望广大施工方面的同行积极参与讨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