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建筑高度的几种情况 21米,相当于7层 27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分界线,相当于原规范9层 33米,相当于原规范11层 54米,相当于原规范18层 1、剪刀梯:54米以下(18层)的住宅,不需要设剪刀梯 2、消防电梯:33米(12层)以上均设消防电梯 3、封闭楼梯间:21~33米(8~11层) 4、防烟楼梯间:33米以上(12层以上,原规范19层以上)
一、住宅建筑高度的几种情况
21米,相当于7层
27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分界线,相当于原规范9层
33米,相当于原规范11层
54米,相当于原规范18层
1、剪刀梯:54米以下(18层)的住宅,不需要设剪刀梯
2、消防电梯:33米(12层)以上均设消防电梯
3、封闭楼梯间:21~33米(8~11层)
4、防烟楼梯间:33米以上(12层以上,原规范19层以上)
5、前室:三合一前室正压送风执行原规范:6.1.2条,两个楼梯分别送风,合用前室单独送风。
二、防火墙与防火隔断墙
用于划分防火分区的墙一律为防火墙,用于特殊场所的隔断墙就是防火隔断墙,比如:设备房、风机房、风井、前室、楼梯间等,这些部位的特点是:如果需要开门一定是防火门,任何管道穿越都要将管道与墙的缝隙做防火封堵,风管要加防火阀且防火阀前后各2米风管要做防护处理(壁厚加大、作不然材料的绝热且加保护层、做防火风管),塑料管穿越时除满足封堵外还要在管道上作防火处理(弹性阻火圈、防护套箍等措施)。
这个部位的以上要求在新规范上有多处,大多是强制性条文。应重视。
三、锅炉房
1、耐火等级:丁类。条文解释P182页2
2、防火间距:
4吨(2.8MW)以上按丁类厂房查3。4。1条,(与高层15米),4吨(含4吨一下)按普通民用建筑查表5.2.2条,条文:5.2.3条
3、通风:9.3.16条:正常6次,事故12次/时
4、位置:强条5.4.12条
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天燃气相对密度0.5548)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锅炉间面积10%,锅炉规范);
4、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5、燃气管道:强条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6、通风:强条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四、风机房
普通条文:8.1.9条及条文解释.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
(1)排烟单独设置或与平时的通风合用,不得与补风风机、正压风机合用。
(2)补风、正压送风可以和用风机房
五、正压送风场所
1.避难间:
强条:8.5.1避难走道的前室及避难层(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怎么理解?既然是防火窗就不能做自然通风口)。
5.5.32条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实就是放宽的避难间,不需要暖通专业做什么,已有外窗了,再说也不叫避难间)
2.楼梯间:
(1)封闭楼梯间: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不低于中庭的要求:5%。这个没条文支持,但也不能有点窗户就行。(抱歉,现在我更正我的观点,原来我的理解是在规范没有交待清楚的前提下自己理解的,看了下“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报审稿”对封闭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外窗的面积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就是和防烟楼梯间一样,每连续5层2平方米。现在想了想,这个也有道理,既然说了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而楼梯自然排烟的条件就是每5层不少于2平方米,顶层不小于1平方米。尽管这个技术规范还没有实行,但这个观点也是对原规范没交代清楚的的疑问一个权威解释,现在修正。)
3.1.7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3.2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3.2.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正压送风。强条:6.4.2,送风量按原高规前室不送风时的风量计算或选取。
(2)防烟楼梯间:风量按原高规执行,地上地下合并送风,风量相加。
(3)剪刀梯:合并送风风量相加
(4)当采用3合一前室时(剪刀梯的两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一个前室),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送风系统,不能合并送风。
其它:楼梯间不送风的前提条件:
(1)每5层可开启外窗不小于2平方米
(2)利用开敞的阳台做前室,不论楼梯有没有外窗均不送风。
(3)利用凹廊做前室,不论楼梯有没有外窗均不送风。
(4)封闭楼梯间的梯门开向凹廊、阳台等室外空间时,不论有没有外窗均可以不送风。
(5)前室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时。注意,一定是不同朝向。
3.前室:按原高规执行
补充观点:新规范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要求同时送风,不再使用原高规"楼梯间正压送风前室可不送风"的条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