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有个项目,施工图正在审查中,结构为一工业建筑,建设场地设防烈度为8度,结构为55m高的乙类混凝土高层结构,混凝土之上还有30m高双跨钢结构,钢结构主要为多层巡检平台构筑物,荷载较小。设计时混凝土抗震等级均按一级考虑,但审图单位认为按《高混规》3.9.3条,混凝土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考虑。我个人认为3.9.3条中特一级的规定针对的是原本的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而不针对8度区乙类建筑提高一度按9度后的情况。
设计时混凝土抗震等级均按一级考虑,但审图单位认为按《高混规》3.9.3条,混凝土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考虑。
我个人认为3.9.3条中特一级的规定针对的是原本的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而不针对8度区乙类建筑提高一度按9度后的情况。
不知本人理解是否正确?还是应该按照审图单位的理解?
恳请给予解惑,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