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sunsky 于 2015-12-9 22:05 编辑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tsunsky 于 2015-12-9 22:05 编辑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现有一个建筑,三层商业11.4m(单层2300平)+三层住宅(类似商业街的那种楼,商业顶是大平台),总高度22.5m。三层顶为活动平台,由半室外楼梯上去。住宅部分是否不用布置消火栓。
12楼
两种使用功能的空间分为叠建和贴建两种形式。根据5.4.10-3条住宅设消火栓建筑高度大于21m。商业建筑建筑体积大于5000也应设消火栓。消防水量两个:一个住宅消防水量另一个商业消火栓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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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拣尽寒枝不肯栖 发表于 2016-1-5 10:00 这两条规范不矛盾为什么?一个让层层设。。。一个说住宅可以分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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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不矛盾,《火规》是说的设不设的问题,《栓规》说的怎么设的问题,既然都不用设了,就不存在怎么设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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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这个问题属于多层综合楼是否设置消火栓问题。 建议你去看看 新出图集15S909 的相关解释
个人观点认为 商业部分需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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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本帖最后由 tsunsky 于 2016-1-6 14:09 编辑 搞水的欧宝 发表于 2016-1-6 11:36 不矛盾,《火规》是说的设不设的问题,《栓规》说的怎么设的问题,既然都不用设了,就不存在怎么设了哥哥 关键那个消规是强条啊。。。我也同意你的观点,我认为那句话有问题,应该是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所包含的设备层均应设置消火栓。而不是现在的各层均应设置。这句话应该是专门强调设备层,因为老建规说的设备层可以不设。那天咨询的审图的,他说宜严不宜宽,每层都要设。但是这样解释,建规的那句话不等于废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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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毅谦 发表于 2016-1-6 11:55 这个问题属于多层综合楼是否设置消火栓问题。 建议你去看看 新出图集15S909 的相关解释 个人观点认为 商 …我感觉消规的那句话有问题,图示也是专门指出管道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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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这两条规范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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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这应该算一栋建筑吧,看建筑高度的计算也没涉及到这种的,我觉得还是算高于21m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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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学习了,: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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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这才是大前提吧。。明显全要设。。按哪个规范都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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