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在设计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单、多层为22米,高层为20米。
1、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在设计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单、多层为22米,高层为20米。
2、2小时耐火极限的楼板
新规范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楼板厚度为110以上。
3、消防电梯的设置
旧规范:
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新规范: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4、防火分区面积的变化
新规范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前室面积问题
住宅采用剪刀梯时:
1,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2,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 ,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3,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避难层、避难间
新规范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7、窗间墙、窗槛墙
新规范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防火窗。
新规范6.2.5: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隔板。
8、保温材料
住宅建筑保温材料:
1)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9、消防登高场地的变化
新规范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10、公建采用剪刀梯的变化点
关于公建采用剪刀梯疏散的问题
旧规范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新规范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 :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特别注意点:
公寓、旅馆等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都属于公共建筑,报建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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