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ibalaba 于 2015-10-13 15:11 编辑 行政计划作为计划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其他有关规定,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或为实现这些社会目标准备条件,所制定的行动方案,这种方案一经制定,便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某个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的根据和准则。 根据此定义,改变行政计划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社厅发〔 2014 〕 126
行政计划作为计划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其他有关规定,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或为实现这些社会目标准备条件,所制定的行动方案,这种方案一经制定,便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某个特定领域的政府活动的根据和准则。
根据此定义,改变行政计划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社厅发〔
2014
〕
1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未列入该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的考试日期,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
标红的这句话能作为免责条款吗?如果可以,那还真是没地说理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