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 后果 如果将不合格的材料应用到工程上去,会产生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措施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砖、BM砌块、砂石、砌筑砂浆、钢材及外加剂等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书)是工程质量评定中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资料之一。有复试要求的材料应在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需要复试的材料一般有砖、砌块、水泥、钢材、外加剂、砂、石等。水泥出厂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不超过1个月)时,应经试验鉴定,按其试验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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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
后果
措施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砖、BM砌块、砂石、砌筑砂浆、钢材及外加剂等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书)是工程质量评定中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资料之一。有复试要求的材料应在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需要复试的材料一般有砖、砌块、水泥、钢材、外加剂、砂、石等。水泥出厂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不超过1个月)时,应经试验鉴定,按其试验结果使用。
二、墙体中随意设置脚手眼
后果
措施 规定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1)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2)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3)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 和转角处450mm 的范围内; (4)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 范围内; (5)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三、砌体的表面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没有经常进行检查和校正
后果
措施 对这四“度”的检查应根据岗位责任制随砌随检查,并及时进行校正,应尽量在砂浆初凝前进行,最迟不得超过终凝时间。
四、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过大及临时施工洞口的设置和构造不规范
后果
措施 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普通砖砌体也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五、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没有在砌体砌筑时留置或预埋。
后果
措施 施工前应认真核对土建与安装工种之间有关预留、预埋的设计图纸。施工中两个工种相互配合,做好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体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不准事后开凿。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除非设计已事先在计算中考虑了这个因素。
六、搁置预制梁的砌体顶面,没有进行硬找平和软坐浆
后果
措施 事先应在砌体顶面用1:2水泥砂浆找平,待其达一定强度后,在安装构件前,于支承点再铺一层水泥砂浆,随即安装构件,使其端部均匀压在软砂浆上。
七、拌制砂浆时,不同品种的水泥混合使用
后果
不同品种的水泥有不同的成分、特性和用途,如果不同品种的水泥混合使用,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甚至发生质量事故。
措施 加强现场水泥的管理。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批号等分别堆放整齐,并附有标识,还需标明“待检”、“已检”以及“合格”或“不合格”。严禁不同品种水泥混合使用。
八、
砂浆用砂的含泥量过大
后果
措施 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时,砂的含泥量可适当放宽。
九、使用未经试配的砂浆配合比
后果
措施 施工前应将原材料试样和对砂浆配合比的要求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材料检验和配合比的试配。水泥砂浆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大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大于42.5级,砌体砂浆宜采用中砂。当工地来料与试样有变化时,如试样为中砂,而实际来料为细砂,应立即将细砂送试,请试验室按实重新确定配合比。
十、现场砂浆的拌制采用体积比
后果
措施 现场砂浆的拌制,应根据试验室开具的砂浆配合比,采用重量比方法配料,不准用体积比。
十一、砌筑砂浆的分层度大于30mm
后果
措施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应控制在30mm以内。
十二、砂浆拌成后,存放时间过长
后果
措施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 和4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 和3h 内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