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项目特别是市政公用类的项目,都是由政府和投资方签订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由投资方负责投入资金并由投资方另设立的承包项目部负责项目的施工,而监理又受聘于政府部门,这种模式的监理与一般发包模式的监理会是一样的吗?即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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