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engyunkk99 于 2015-7-9 12:14 编辑 关于等考试不能如期开考的公告 原定于9月6日-7日开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13日-14日开考的国际商务师、外销员、企业法律顾问等考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的精神,不能如期开考,今后是否开考或退还报考费用等事宜以具体公告为准。请关注后续公告。
关于等考试不能如期开考的公告
原定于9月6日-7日开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13日-14日开考的国际商务师、外销员、企业法律顾问等考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的精神,不能如期开考,今后是否开考或退还报考费用等事宜以具体公告为准。请关注后续公告。
请互相转告!
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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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三、2014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日期推迟至2015年上半年,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考生,均可参加考试。2014年以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抓紧修订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制度文件。待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各项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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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三、证书。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可取得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抓紧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2015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