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进行钢筋代换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以一种钢号钢筋代替施工图中规定钢号的钢筋时,应按设计所用钢筋计算强度和实际使用的钢筋计算强度经计算后,对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某种直径的钢筋以钢号相同的另一种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积较设计规定的总截面积不得小于2%或超过3%。 (3)如用冷处理钢筋代替设计中的热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
(1)以一种钢号钢筋代替施工图中规定钢号的钢筋时,应按设计所用钢筋计算强度和实际使用的钢筋计算强度经计算后,对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某种直径的钢筋以钢号相同的另一种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积较设计规定的总截面积不得小于2%或超过3%。
(3)如用冷处理钢筋代替设计中的热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
(4)以较粗钢筋代替较细钢筋时,部分构件(如预制构件、受挠构件等)应校核钢筋握裹力。
(5)要遵守钢筋代换的基本原则:①当构件受强度控制时,钢筋可按等强度代换;②当构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钢筋可按等截面代换;③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6)对一些重要构件,凡不宜用Ⅰ级光面钢筋代替其它钢筋的,不得轻易代用,以免受拉部位的裂缝开展过大。
(7)在钢筋代换中不允许改变构件的有效高度,否则就会降低构件的承载能力。
(8)对于在施工图中明确不能以其它钢筋进行代换的构件和结构的某些部位,均不得擅自进行代换。
(9)钢筋代换后,应满足钢筋构造要求,如钢筋的根数、间距、直径、锚固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