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消综合楼概念,也就没有定义,而消火栓规范与之配套却出现综合楼(3.6.2,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1.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消综合楼概念,也就没有定义,而消火栓规范与之配套却出现综合楼(3.6.2,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楼
新规范只保留了基本的水消防概念条文,剩余的都看消规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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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新规范只保留了基本的水消防概念条文,剩余的都看消规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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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估计是没看明白,答所非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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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也在纳闷中,现在找不到综合楼的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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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多种功能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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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因人而异,自行揣摩。定论的还是外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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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消火栓规范出版在前,建规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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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条,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 10条的规定进行。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了“商住楼”的说法,造成商住楼设计混乱。
如一座25层商住楼,底层为1000平米。那,底层要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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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tx 发表于 2016-11-16 16:47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条,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 …如此例,底层商业体积不大于5000m3,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2,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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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tx 发表于 2016-11-18 11:44 如此例,底层商业体积不大于5000m3,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实际上,原《建规》GB50016-2006第5.4.6条,与新《建规》GB50016-2014第5.4.10条的规定类似,但《建规》与《高规》是分别的规范,且原《高规》对“商住楼”有明确规定,尚不至于混乱吧。现原《建规》与《高规》合并为新《建规》,呵呵,感觉有点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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